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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805312/2005-00002 发布机构: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05-01-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宝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5-01-28 10:35:48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宝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市财办采管[2005]6号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节约财政资金,保证公务用车修车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宝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堵塞漏洞,节约资金,提高修车质量,方便市级单位工作,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及《宝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公务用车维修的原则 对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维修的公务用车,实行限额管理、专家审定、择优选择修理厂维修的原则。

  二、公务用车维修的范围 驻地在市(区)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维修的公务用车(公务车辆因公外出,发生故障后可在当地维修)。

  三、设立专家审定机构 设立维修专家审定小组。建立一个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专家审定小组,专家审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审定小组的人员,在专家库中择优选取。

  四、专家小组审定维修车辆费用的限额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专家审定小组审定的车辆维修费用最低限额为1000元。 车辆维修费是指维修配件和维修费用。

  五、专家审定小组的职责 专家审定小组的职责:负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超过1000元以上的维修车辆需要维修的项目、更换的配件、工时及维修费用计划进行审查和修订,审定维修车辆的费用预算;负责对维修后车辆维修质量的审定验收;负责对维修车辆项目费用决算的审核;负责按照择优的原则,选择确定维修厂家,对大宗的维修项目,负责发布车辆维修招投标信息,通过竞标确定维修厂家。

  六、运作程序 1、凡需维修车辆的单位,对维修车辆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可直接送到定点维修厂家去维修;对维修车辆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必须将维修车辆连同维修计划书,一并送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专家审定小组审查。 2、专家审定小组对维修车辆费用在1000元至3000元以内的维修车辆计划审查同意后,修车单位到由专家审定小组择优选定的修理厂去维修。 3、对维修车辆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应由专家小组发布招投标信息,通过竞标确定修车厂家,修车单位必须到由专家小组竞标确定的修车厂家去维修。 4、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发现需要增修的项目,由承修企业提出,经送修单位同意(超过限额的必须报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专家审定小组同意)后,承修企业方可进行维修。 5、车辆维修后,厂方负责提供《车辆维修项目所用材料及工时费用明细表》,对超过限额的,修车单位必须将《车辆维修项目所用材料及工时费用明细表》送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专家审定小组,由专家小组对维修质量进行审定验收,对维修费用及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后由专家审定小组在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由送修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及司机验收签字后方可出厂,此表连同发票作为与修理厂结算和财务报账的依据。 6、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费用,由送修单位与定点维修厂家直接结算。 7、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发生意外事故,其程序按本办法执行,其维修费用按《宝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事故损失统一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七、专家审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专家审定小组成员的遴选、管理、监督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具体管理监督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车辆所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驾驶员、维护人员对专家审定小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八、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职责 各单位应加强对车辆维修的管理,严格按规定维修车辆,及时与维修厂家结算维修费用,对不及时结算的累加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必须送专家小组审查同意后方能报销。 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超限额维修,不得在定点维修厂之外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擅自修车。凡违反本规定的,市会计核算中心不予报账,没有纳入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管理的单位,一经查出,按违纪处理。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本管理暂行办法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实施监察。

  九、车辆维修厂家管理 各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应本着优质服务的原则,对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维修的车辆,按维修清单所列项目进行维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维修范围,一旦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虚报配件价格和不能履行服务承诺等违反规定行为,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车辆维修企业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定点维修资格。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