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805312/2006-00002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2006-03-1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对会计专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确保培训质量。根据《会计法》、《行政许可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电算化培训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培训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备案。具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含会计电算化)培训的大中专院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1)、大中专院校必须具有人事编委部门发放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必须具有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办学许可证”;(2)、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3)、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会计电算化培训单位必须有微机室和win98以上档次计算机50台以上)。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予以登记备案,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予以确认。 第四条 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公布的培训单位,在每期办培训班前,必须将培训计划、师资安排、培训时间、场地、收费标准,印制刊登简章、公告等项内容报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查。 第五条 培训单位在每期开班前,应向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上报学员花名册。培训结束后,由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考试,并负责阅卷工作,对成绩合格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明。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必须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教材。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并管理全市会计专业培训师资库,统一组织入库人员参加省上的师资培训。培训单位必须在专业培训师资库中选用人员进行授课。 第八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对培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乱收费、培训质量不合格、学员有投诉的培训单位,一经查实,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公告。 第九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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