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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805312/2010-00002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0-03-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宝鸡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结算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3-12 10:36:3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市政府《宝鸡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宝政办发[2007]109号)和《宝鸡市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宝政办发[2009]10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公务卡结算是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将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资金或者因公借款,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发卡银行账户划入其公务卡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水电费、交通费等零星购买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具体按照《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执行(另行印发)。 因银行卡受理环境等限制只能使用现金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经预算单位批准同意,工作人员可先行垫付现金或预借款办理支付,其垫付资金的报销或预借款,由预算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将资金划转该工作人员公务卡账户。工作人员应要求商户出具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书面证明,并将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附件。

  第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发卡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保持一致。 预算单位应与发卡行签订服务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分别由发卡行、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第六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该按规定时间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由市级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批、银行受理并与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办理。 预算单位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所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申办公务卡,个人征信不符合条件的暂不办理。未经预算单位审批,发卡行不得与预算单位工作人员自行签订协议开立公务卡,单位工作人员也不得私自到发卡行开立公务卡。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预算单位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九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及时维护相关信息。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预算单位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信息。

  第十条  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IN)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金融IC信用卡。我市公务卡卡名为“宝鸡市公务卡”,正面背景按统一图案定制。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与发卡行签订的《预算单位公务卡项目服务协议》中,应明确持卡人享有以下特定权利: (一)对持卡人申办公务卡免担保人、免保证金、免开立账户费、免年费;卡上有现金余额时,持卡人在本地本行提取余额限额内现金免手续费。 (二)为持卡人提供原则上不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信用额度,先消费后还款;根据持卡人需要和资信状况可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三)为持卡人提供20天-50天的免息还款期(私人消费可提供多种还款方式),根据持卡人需要可用绑定借记卡向信用卡约定还款。 (四)为持卡人提供密码和签名消费方式。公务卡应具有境内外通用信用功能,境外消费,可使用人民币还款。 (五)为持卡人免费提供用卡及金融知识培训。 (六)为持卡人提供手机短信提示、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到期免费换卡和电子对账单等功能服务;同时可在金融和财政政策范围内为本预算单位持卡人提供其它定制优惠服务。 (七)为持卡人可提供新型信用卡服务(闪付、闪酷)等非接触式支付工具。

  第十二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四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密码和签名由个人自行确定,卡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在公务卡管理系统中维护相关信息。 公务卡遗失后,持卡人应及时向发卡行申请办理挂失,如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服务,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议,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应在信用额度内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办理公务支出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若有透支提取现金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因透支提取现金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支出,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之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报销时,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对持卡人的刷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予以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到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间)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并通过零余额账户还款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 (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支票等支付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知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向发卡行还款。 (三)预算单位必须在不晚于公务卡到期还款日三个工作日之前,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  “还款明细表”应包含流水号、集中支付系统中单位编码、零余额账户账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报销金额、商户名称、预算管理类型、预算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项目分类、用途等要素。

  第二十八条  “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生成,应包含还款记录序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报销金额、预算科目(功能分类)、支票号码、汇总还款金额等要素。

  第二十九条  “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管理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第三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填写所有用于公务卡还款的支付结算凭证时,必须在规定的结算类型中选择“公务卡转账”项。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于收到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的当日将资金划转到发卡行。发卡行根据“还款明细表”信息,于收到划转资金到账当日,将资金分解到公务卡账户。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通过非零余额账户进行还款的公务卡消费支出,由单位财务人员将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编制打印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纸质“还款明细表”(一式两份)提交发卡行,并通过相关账户向发卡行转账完成还款。

  第三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并向零余额账户或相关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四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或相关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宝鸡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办法》(宝市财办发[2012]32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发卡行应当按财政部门要求,向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全面、准确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第三十七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区分功能分类、经济分类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会同市财政局对公务卡改革实施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对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查处预算单位公务卡消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将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审计工作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管理和检查,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三)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公务卡信用额度和经费额度,避免发生超经费额度支出。 (四)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五)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六)配合做好公务卡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销售点终端(POS)机具布设范围,及时更新、升级、改造本行布放POS机具,加大布设密度,增加机具数量,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特约商户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确保用卡安全。 (二)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负责开发公务卡管理系统接口,及时、准确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相关信息,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五)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报备公务卡有关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和公务卡样式,按规定将公务卡业务发展情况纳入宝鸡市银行卡产业发展季报。

  第四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办理公务支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各项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在透支还款期内及时到发卡行办理还款手续,并承担因个人还款不及时而造成的透支罚息和影响个人信用责任。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四十四条  严禁预算单位为非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提供或泄漏与公务卡持卡人和公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将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范围。

  第四十七条  对不具备受理公务卡条件的饭店、加油站和印刷、车辆维修企业,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不得将其确定为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及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印刷、维修供应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进行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