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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805312/2011-00003 发布机构: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11-0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重金属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3-10 10:45:00 浏览次数:

 宝鸡市环保局  宝鸡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宝鸡市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和《宝鸡市重金属污染

  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及企业: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宝鸡市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宝鸡市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宝鸡市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宝鸡市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宝鸡市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环保部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宝鸡市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鼓励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及社会广泛关注的涉及重金属污染的突出问题,促进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技术、标准、手段和制度建设的提高和完善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本着“基础为本、急用先行,国家引导、注重长效”的原则,前期重点支持社会广泛关注的突出问题的治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污染防治的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后期重点支持新技术推广、污染源综合整治和环境修复技术示范等,鼓励建立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和合理的资金补偿机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重大污染事件和突出问题的应急处置和治理

  (二)污染源综合整治

  优先支持位于饮用水源地上游水体重金属超标(自然环境背景值超标的例外)点源污染源治理项目(不包括面源);治污设施改造项目(含扩大治污设施规模);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行业的“提标升级”或深度治理项目;采用膜工艺等企业内部回用综合重金属项目;应急处置设施(事故应急池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的重金属“三废”集中处理处置项目和事故应急设施建设项目;减少企业无组织排放的整治项目;企业收尘改造完善项目。

  (三)清洁生产工艺改造

  支持排放重金属的行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技术,包括采用无毒无害原材料技术改造、废水减量技术、生产工艺改进,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审核推荐的方案工艺。

  (四)产业淘汰

  范围包括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2008年)》、产业振兴调整规划、区域产业政策指导中处于淘汰类别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处于淘汰类别的企业实施淘汰的项目。

  支持排放含汞、铬、铅、砷、镉及其它造成重金属污染的重点行业企业的技术路线淘汰和落后排放重金属企业产能集中区域落后企业的关停。

  (五)历史遗留区域问题的处理

  优先支持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置过程重金属泄露影响改造等项目;长期污水灌溉污染严重土壤的整治修复;长期铬渣等含重金属危险废物历年堆放并造成较大影响、责任主体灭失的区域整治;重点工矿区历史遗留问题的逐步解决。

  (六)环境修复技术示范

  本类项目仅支持重点工矿区重金属综合整治技术示范工程;集中水源地、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工程;中高浓度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固体废物污染场地修复示范工程;污灌区周边农田修复示范工程;含重金属固体废物固化和资源化技术示范工程;尾矿堆场、冶炼渣堆场;仓库区修复技术示范工程等。

  (七)重金属专项监测和应急预警能力建设

  支持重点地区区县和地市级配置重金属监测实验室仪器设备;支持县区和污染企业集中区域的重金属污染监控体系建设;支持区域性预警体系和事故应急体系示范建设;支持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支持重点地区和现状重金属超标断面重金属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支持社会影响强烈地区建立污染源及其周边水、气、土壤、农作物、食品、人体等的重金属长期跟踪监测;支持区域性卫生健康监测网络建设;支持基础调查分析项目。

  (八)污染源专项调查,规划编制等。

  (九)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技术的示范和推广。

  第六条  专项资金对治理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实行“以奖促治”。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后,各县区财政、环保部门应按照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法人要与市财政局、环保局签订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书,明确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责任。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各项目单位要开设资金专户,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和发挥应有效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连续两年未动用的,未动用资金一律作为财政拨款净结余处理,市财政将全部予以收回。

  县区环保、财政部门及市级单位在申报下一年度重金属项目专项资金时,应同时提供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二条 宝鸡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区综合项目实施主体为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列入综合项目实施方案的各子项目补助资金拨付,要实施项目法人负责制和县区政府、财政、环保部门辖区监管负责制。按照工程进度,按计划分期拨付。项目不能按照计划启动,专项资金不予拨付。项目未按计划实施和完工的,已拨付资金一律作为财政拨款净结余处理,予以收回。项目完工后,市县环保局、财政局要组织完成对各子项目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财务审计。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区财政局应会同环境保护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每年对县区专项资金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财政厅和环保厅,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监管情况将在市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凡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县区财政、环保部门及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宝鸡市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是指为解决水、大气、固体和土壤等环境中重金属污染问题而开展的环境污染防治基础工作、设施建设和综合整治项目。

  第三条 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引导、地方推动”,遵循“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追踪问效、以奖促治”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环境保护、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年度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联合发布年度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六条 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由县区环保部门组织申报,市属及以上企业可直接申报,市环保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核、筛选与上报。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治理方案(实施主体、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各县区环保部门应结合当地重点污染物、污染区域、污染行业和企业的特点,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选取合适的污染防治技术和方法指导项目申报,保障污染防治效果。

  第八条 环境保护和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和省市财政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申报的项目应与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年度申报通知所支持的重点保持一致。

  (二)项目实施主体明确、实施条件成熟、资金筹措方案可行。申报的项目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生态环境条件、污染现状、环境综合整治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治理技术和规模,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切实具备实施条件。

  (三)优先考虑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内项目和年度污染防治工作重点项目。各县区应结合当地重金属污染情况和防治重点,统筹安排申报项目,逐年申请,分阶段实施。杜绝重复申报、重复投资和资金浪费。

  (四)优先考虑社会广泛关注的突出问题、突发事件处置,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点污染行业的污染防治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五)优先考虑前期工作完备、配套资金落实、能带动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成绩突出、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良好的地区实行以奖促治。

  第九条  市环保局会同财政局对各县区报送的项目组织审查,确定支持项目清单,由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下达项目预算或联合上报。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调整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县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负责。项目一经审查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确需调整的,应报上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并将有关调整情况随同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环保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时应明确实施主体,由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负责。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予以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环境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区环保局和财政局应于每年年底之前将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措施、考核验收情况等。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在各县区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抽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考核。抽查和考核的重点主要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实效等。考核情况与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挂钩。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列入《宝鸡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区综合项目》的各子项目环保单项验收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验收;《宝鸡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区综合项目》综合验收,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申请省级环保、财政部门组织完成。申请综合验收之前,各子项目必须完成以下工作:环保单项验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竣工资金审计报告;环境工程监理报告;其他项目管理规定事项等。

  第十六条  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公示制度。项目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考核验收办法,以及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等应及时在环保和财政部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要求的,环境保护和财政部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区环保、财政部门及市级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