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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805312/2012-00004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2-04-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宝鸡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发布时间: 2012-04-23 11:01:37 浏览次数:

  宝政办发〔2012〕33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宝鸡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市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中省专项资金以及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坚持依法采购,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

  二、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通用类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由市、县(区)级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申报审批后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可由采购人组织实施,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我市登记备案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三、各采购单位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同步上报,同步批复,同步执行。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四、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管委会的政府采购标准执行市级标准;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凤县、太白县的政府采购标准执行县级标准。

  五、省属驻市、县(区)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市级标准,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由所在地的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宝鸡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通用类项目

1.货物类

  ⑴电子化办公设备。包括传真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电话等及其办公耗材硒鼓、墨盒、碳粉、复印纸、打印纸等。

  ⑵各类家具。包括办公、宿舍家具、厨房设备、床上用品等。

  ⑶电器设备。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冰柜、空调机、洗衣机、微波炉、电磁炉、吸尘器、饮水机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⑷网络及存储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UPS电源、磁盘阵列、磁盘柜、带库、磁带机、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U盘、移动硬盘。

  ⑸通用软件及软件开发设计、升级。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⑹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卡车、载客车、摩托车等。

  ⑺视频会议设备。

  ⑻电梯。

  ⑼起重机。

  ⑽锅炉。

  ⑾中央空调机组。

  ⑿公务制服。

  ⒀各类图书及教材资料。

  ⒁其他货物。

2.工程类

  ⑴建筑物改建、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

  ⑵电梯、锅炉及消防等安装工程。

 ⑶城市园林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

  ⑷污水、垃圾处理。

  ⑸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⑹其他工程。

3.服务类

  ⑴公务车辆保险、维修、加油。

  ⑵会议及接待。

  ⑶印刷。

  ⑷工程设计和监理。

 ⑸网络服务费。

  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健康体检。

  ⑺社会中介服务。

  ⑻租赁、培训、物业管理。

  ⑼其他服务项目。

(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目录

1.货物类

  ⑴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

  ⑵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

  ⑶疫苗、医疗器械及康复设备、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

  ⑷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通讯设备。

  ⑸地质勘查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气象设备。

  ⑹印刷设备、排照设备。

  ⑺环保设备、农林水设备。

  ⑻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公检法司设备。

  ⑼电力设备、发电设备。

 ⑽工程机械、园艺机械。

  ⑾光伏照明设备、专用车辆及部门其他特殊需求的项目。

2.工程类

  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以外的其他工程。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凡纳入政府采购集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2000元以上项目,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实施采购。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市级1万元以下、县区5000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但已定为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必须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市级1万元、县区5000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市级5万元以下、县区3万元以下的工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市级5万元以上、县区1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县(区)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事前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批。

  (三)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市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20万元、工程类项目在5万元(含5万元)―30万元;县区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10万元、工程类项目在3万元(含3万元)―20万元。

  (四)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市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5万元;县区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3万元。询价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用询价方式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