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805312/2014-00058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2014-07-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一、收费票据的申请和许可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须领用相关收费票据的,须提出以下申请: 1、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的法律、法规文件复印件、国家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 2、提交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或《罚没许可证》。其中,罚没票据应由执收执罚单位向市财政局综合科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罚没许可证》。 二、票据领用及办理相关程序 1、执收单位领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初次办理的,须向市收费管理处专管科室提交《收费许可证》及相关文件备案,然后由专管员办理“票据领购证”。 日常领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只需持“票据领购证”由专管员开具领购申请单,并填写所领票据的名称、数量,带“票据领购证”到票据管理员处缴纳票据工本费后,办理票据领购手续,由票据管理员在执收单位所持“票据领购证”上填写所领票据名称、数量及票号。其中专管员所持“票据领购证”由专管员登记,执收单位和专管员各持一本,两本领购证内容一致,以便备查。 2、执罚单位领用罚没票据,初次办理的,须向市收费管理处专管科室提交《罚没许可证》及相关文件备案,然后由专管员办理“票据领购证”。 日常领用罚没票据只需持“票据领购证”由专管员开具领购申请单,并填写所领票据的名称、数量,带“票据领购证”到票据管理员处缴纳票据工本费后,办理票据领购手续,由票据管理员在执罚单位所持“票据领购证”上填写所领票据名称、数量及票号。其中专管员所持“票据领购证”由专管员登记,执罚单位和专管员各持一本,两本领购证内容一致,以便备查。 3、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公益性捐赠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公益性捐赠票据分别执行陕西省财政厅(陕财办综〔2010〕13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陕财办综〔2011〕37号《公益性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收执罚单位领用这两种票据时,无论是初次还是日常领购都须经收费处主任签字后方可办理。 4、暂扣款票据 执法单位暂扣款领购,初次办理的,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原因,由专管员核实后,由专管员办理“票据领购证”。 日常领用暂扣款票据只需持“票据领购证”由专管员开具领购申请单,并填写所领票据的名称、数量,带“票据领购证”到票据管理员处缴纳票据工本费后,办理票据领购手续,由票据管理员在执法单位所持“票据领购证”上填写所领票据名称、数量及票号。其中专管员所持“票据领购证”由专管员登记,执法单位和专管员各持一本,两本领购证内容一致,以便备查。 执法单位需依法暂扣款、物时应先填写《宝鸡市执法暂扣款物凭证》,若暂扣款三日内不能直接处罚且需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裁决时,必须持《宝鸡市执法暂扣款缴存凭证》,将款缴入市收费管理处暂扣款专户。 1、办理退付时,由执法单位填写《暂扣款退付凭证》,领款人签字,并出具当事身份证后,由处里科室主管人签发现金支票,当事人持现金支票到长安银行东风路支行提取现金。 2、办理转罚时,执法单位依据案件裁决结果持填写《行政处罚缴纳通知书》及市收费管理处填写的转帐支票交长安银行东风路支行,由银行代执法单位填写《罚没收据》,并填写《一般缴纳书》,所转罚款划入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