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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805312/2014-00061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4-07-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宝鸡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业务操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11 10:49:47 浏览次数:


  11月初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上线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运行总体正常,但票据传递、支付办理、资金清算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集中支付改革后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需要预算单位、财政部门、支付机构、代理银行和人行国库等各个部门协同配合,需要预算指标、用款计划、支付额度、支付办理、资金清算等各个环节顺畅运行。为保证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单位用款和支付清算有序进行,现就规范改革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款计划审核下达

  市财政局国库科用款计划初审岗随时审核单位编报的用款计划。国库科用款计划终审岗每日13:30至16:00审核下达单位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每日13:30至次日9:00审核下达单位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二、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办理

  支付局支付一科、二科于每个工作日16:30之前将打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支付局综合科签章。

  支付局综合科依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区分资金性质及代理银行生成打印《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于每日9:30之前将《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送国库科签章。

  国库科于9:50之前完成《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签章。支付局综合科于10:00之前将印鉴齐全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交付财政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归集行)票据经办人员。《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应于11:20之前交付市人行国库或清算银行,同时领回《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回单。

  财政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依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于13:30之前办理完毕直接支付业务(根据近期改革上线支付清算业务量剧增的实际,暂规定13:30之后不再办理支付业务)。

  代理银行清算业务机构(或归集行)应区分资金性质,选中当天全部支付信息,分别生成打印1笔《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划款汇总清单、划款清单,加盖清算预留印鉴、票据交换章后,于14:30之前送达市人行国库或清算银行。

  市人行国库或清算银行,根据《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的划款汇总清单、划款清单及《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复核支付电子信息的总金额、笔数,于当日内办结清算,并在当日17:20之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完成确认直接划款清算操作。归集行依据《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回单联,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完成“划款清算回单登记”,并生成、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分发各网点行(网点行在柜面交付相关预算单位)。支付局综合科依据《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付款通知回单联,列作“已结报支出”;国库科依据《预算支出结算清单》、《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付款通知回单联,列作财政支出。

  预算单位特殊事项需当日办理直接支付的,支付局、国库科、代理银行、人行国库或清算行应及时办理支付和清算。

  以上支付清算办理时限,适用于人行国库资金、非税收入专户资金和转移支付等特设专户资金。

  三、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办理

  支付局支付一科、二科每个工作日上午9:30之前生成打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代理银行用)送综合科签章。

  支付局综合科区分资金性质及代理银行生成打印《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人行国库或清算银行用),于9:30之前送国库科签章。

  国库科于9:50之前完成《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签章。支付局综合科于10:00之前将印鉴齐全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交付归集行票据经办人员。《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应于11:20之前交付市人行国库或清算银行,同时领回《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回单。

  归集行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于11:20之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将当日授权支付额度全部登记,并生成打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不晚于2个工作日之内送达网点行,并由网点行在柜面交付预算单位。

  网点行根据单位提交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兑凭证、税收通用缴款书等支付结算凭证上的凭证号和金额,在银行业务系统中核对用款单位、收款人及其账号、金额、功能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科目、资金用途等信息一致后(税收通用缴款书核对用款单位、收款人、金额和功能分类科目),办理支付业务。不得以未收到归集行分发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为由拒绝支付,不得延误办理支付。网点行须于每日13:30之前将支付业务全部办理完毕(暂规定13:30之后不再办理支付业务)。

  代理银行清算运营中心(或归集行)区分资金性质,选中当天全部支付信息,分别生成打印1笔《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划款汇总清单、划款清单,加盖清算预留印鉴和票据交换章后,于14:30之前送达市人行国库或清算银行。

  市人行国库或清算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后,于11:50之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完成财政授权清算额度通知登记,并向人行业务系统导出数据(金台农行对应清算的非税专户资金、中行经二路支行对应清算的转移支付特设专户资金,须在11:20之前全部办理登记);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的划款汇总清单、划款清单,核对电子信息的总金额及笔数,于当日内办结清算,并在当日17:20之前完成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确认授权划款清算。归集行依据《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回单联,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完成“划款清算回单登记”,并生成打印《授权支付支出日报》,传递支付局综合科。支付局综合科依据《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付款通知回单联,列作“已结报支出”;国库科依据《预算支出结算清单》、《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付款通知回单联,列作财政支出。

  以上支付清算办理时限,适用于人行国库资金、非税收入专户资金和转移支付等特设专户资金。

  四、往来资金专户的支付清算

  预算单位使用往来资金专户上的资金时,网点银行办理支付业务须延长至16:30,不受13:30之前的截止时间限制。

  网点行与往来资金专户归集行的清算,由各代理银行参照上述办法,自行规定并报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退款业务处理

  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国库集中支付发生退款的,按以下办法办理:退款发生在清算截止时间之前的,代理银行应按照《宝鸡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管理办法》(宝银发[2012]162号)第37条规定,主动将资金退回清算账户;退款发生在清算截止时间之后的,应将资金暂挂银行内部结算账户,但必须于次日将资金退回清算账户。资金退回后,相应恢复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代理银行在确认资金退回清算账户后,及时通知单位核实收款人账户等信息。预算单位重新在集中支付系统中办理支付手续。

  六、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及办理支付业务

  预算单位应及时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分月编制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并提高项目支出用款计划与项目进度管理的协调性。市财政局建立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考核机制,督促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预算单位按照《宝鸡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关于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范围的规定编报用款计划,每月对同一类用途的经济事项应汇总编制1笔用款计划。

  《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由其财务主管领导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预算单位对《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上签章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以上签章签字齐备后,支付局可据以开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对保留工资专户及其他账户的差额及自收自支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转拨资金的,必须向市财政局国库科报备相关账户,并全部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办理,支付局应认真审核其转拨资金相关手续。

  预算单位办理直接支付业务的,支付局支付一科、二科审核《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等无误后,在2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特殊紧急事项需当日办理的,需在9:40之前提交《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并经审核无误打印后,支付局、归集行、人行国库或清算银行在当日内办理支付清算。

  预算单位办理授权支付业务的,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打印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兑凭证等。办理转账业务的,应同时手工填制《进账单》。

  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以授权支付方式缴纳税金(含附加)时,应在用款计划内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每笔《税收通用缴款书》的金额逐笔录入支付申请(金额必须一致),并将结算方式选为“转账”;支付申请录入完成后,在授权支付凭证打印中选择“税收通用缴款书”,集中支付系统中生成的凭证号、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将打印在《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左上角,单位持该缴款书到网点银行划缴税款。单位通过经营资金账户缴纳税款,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预算单位在每个工作日13:30之前到网点银行办理支付业务;对使用当日9:00之前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办理支付的,可在当日11:20之后到网点银行办理(使用往来专户资金支付的截止时间为16:30)。

  七、其他

  营业终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因收到第三方转款等(不包括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退款)出现余额时,代理银行应造册登记,注明原因备查,并按《三方转款协议》约定于次日上午将资金划转往来资金专户。

  代理银行对财政零余额账户、往来资金专户、其他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账户开户费、账户管理费、网上银行服务费用免收,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结算凭证工本费、汇划手续费等提供优惠政策。支付结算凭证工本费等费用,单位应以公务卡方式结算(公务卡改革未实施之前,可暂以现金结算)。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未按上述时间和规定执行影响预算单位用款和资金支付清算的,一经查实,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