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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805312/2013-00039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3-09-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宝鸡市环保系统单位负责人离任经济及重大事项交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11 11:09:06 浏览次数:

宝市环发〔2013〕400号

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局系统单位负责人离任经济及重大事项交接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宝鸡市环保系统单位负责人离任经济及重大事项交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办法规定切实做好离任移交工作。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离任交接严格按照此办法执行。原交接不完善的单位,可依据此办法,做好必要的弥补工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环保系统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环保系统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管理行为,明确环保系统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增强环保系统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环保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负责人是指纳入市环保局管理范围的分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和主持工作的单位负责人。

    第三条 负责人在办理调任、转任、聘任、免职、辞去公职、辞退手续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清理单位财政、财务、资产、债务及有关资金结存情况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工程建设概况等事项。交接手续一般应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后的十日内办理完毕。市环保局人事教育科在宣布有关负责人任免职文件时,向离任者发出离任交接通知书,并报送局领导和交接者。

    第四条 离任交接事项包括人、财、物、事、工作等:

    1.任职期间单位固定资产(含房产)、财务收支的简要说明;

    2.任职期内与外单位存在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的相关书面材料;

    3.任职期末的资产结余情况: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各种债权和任职期末银行存款、现金收支结存情况;

    4.任职期末负债情况:包括各项借款及利息和应付未付的设备款、招待费、维修款和基建款等情况;

    5.任职期末未了的投资、工程项目的相关书面资料和任期内决定的、尚未实施的工程项目情况;

    6.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以及外欠款项的书面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7、机关及下属单位人员花名册;

    8.离任者个人保管和使用、出借的公物、公款,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仪器设备、票据、计算机、照相机等物品和有关资料;

    9.当面点交现金、有价证券、公款办理的信用卡;

    10.移交公章、法人代码证、个人保管使用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计算机、照相机等办公用品;

    11.填写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列明移交的具体内容,移交给下任或指定人员;

    12.承担或正在开展的重大工作进展情况;

    13.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

    第五条 未在单位帐上反映的各种借款、集资款、押金、暂存款、工程款及其它款项,离任者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往来单位和个人进行结算;暂时不能结算的,按照正常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登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条 对未办理交接的各项债务、担保、承诺等,接任者有权要求离任者本人负责协助处理。

    第七条 离任者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离任者承担法律责任。移交资料作为经济责任离任经济事项交接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离任者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人事科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续,由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纠错。因未办理交接或交接不清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条 离任者经济责任事项的交接由市局纪检组主持和监交,局规划财务科、人事教育科和单位监交代表参加。交接必须办理书面手续,经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后,报市局人事教育科、规划财务科备案,作为划分离任者与交接者经济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规划财务科、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