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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805312/2014-00053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4-07-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7-11 10:01:07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保障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党员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组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公示对象

  拟提拔担任副县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人选或推荐人选、副县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选(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除外),均应列为公示对象。党政领导干部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示对象。

  二、公示范围

  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应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其他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原则上在其所在县(区)、部门、单位、系统和本人居住社区进行公示。拟异地交流提拔任职的人选,在其原工作所在地、单位和本人居住社区进行公示。

  三、公示内容

  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工作简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或职级等。

  四、公示方式

  在全市范围内公示的,一般通过《宝鸡日报》、《宝鸡电视台》、《宝鸡党建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在拟提拔或推荐人选所在县(区)、部门、单位范围内公示的,一般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

  五、公示时间

  公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为7天(不含双休日、节假日)。

  六、公示程序

  1、市委常委会或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

  2、市委组织部根据市委常委会或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决定,发布公示公告;

  3、市委组织部受理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问题;

  4、市委组织部调查核实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问题情况并提出意见。

  七、公示受理和调查核实

  公示期间,市委组织部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邮箱,指定专人值班,负责受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并作出详细记录。对群众反映但组织上已经掌握或做出结论的问题,一般不再重复调查;对群众反映的新问题,原则上由市委组织部进行调查核实,涉及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可由市委组织部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果形成文字报告,包括调查核实的内容、方式、结果及任用建议等内容。报告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表述准确。

  八、公示结果的处理

  (1)经调查核实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按预定方案予以任用或推荐提名。

  (2)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方案予以任用或推荐提名,并在任用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

  (3)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经市委常委会或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复议后,不予任用或推荐提名;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或推荐提名。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市委常委会或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解除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也可结合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在试用期内作进一步的考察。

  (5)对来访或署名来信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应反馈相关问题核查结果。对经调查核实确认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或问题并不存在的,反馈时要耐心细致地讲清调查过程和结果,澄清事实。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拟提拔任用或推荐提名人选,市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成员拟提拔任用或推荐提名人选任前公示,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