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805312/2008-00013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2008-06-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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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4日 宝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规范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人才工作社会化,根据《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陕办发[2005]2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行业、各领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党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非行政领导干部),纳入拔尖人才的选拔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是指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宝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者。 下列人员直接纳入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行列管理:在我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划入或调入我市,原为省部委管理的在宝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中,属地化转制管理前,或者原在其他地市工作期间,已被授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者。 第四条 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市管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市管拔尖人才人选,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工作在各行业、各领域第一线,业绩突出,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被专家和社会认可的优秀人才。同时,截止申报之月,过去2年内所取得的成绩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达到省级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公认: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六位,一等奖前五位,二等奖前四位人员,三等奖前三位人员;获省(部)级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三等奖首位人员;获市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前三位、一等奖的前二位、二等奖的首位或两项以上三等奖的首位人员;获市级科学学术成果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获“中国青年女科学家”称号、“中国青年科技奖”人员,或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的人员。 (二)在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解决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重大技术难题,为我市技术创新做出重要贡献:获国家或陕西省技术发明奖人员;获省级及其以上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开发奖、名牌产品奖、产学研联合开发奖,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首位人员;获“中国青年科技奖”或“中国西部开发突出贡献奖”人员。 (三)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产生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获省(部)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三等奖首位人员;获市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一等奖的前二位、二等奖的首位和两项以上三等奖的首位人员;获“陕西省优秀科技工作者”、“陕西省技术状元”或“陕西省农村优秀人才”及其相应的省级称号者。 (四)在完成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国家勘察设计大师”、 “陕西省勘察设计大师”获得者;获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银奖或优秀工程金、银奖的人员;获陕西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奖或优秀工程金奖的人员;获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的前两位人员;陕西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国防科工系统型号总指挥、总设计师、副总指挥、副总设计师。 (五)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创造性地提出重要理论观点,是专业领域学术带头人;或研究成果获得省级或市级社会科学领域最高奖项,在业内有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 (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经国家或省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为同行所公认: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五位、一等奖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人员;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三等奖首位人员;获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发明创造类二等奖以上的首位辅导教师;被授予全国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者;被授予省级特级教师或优秀教师称号者;被聘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学者。 (七)在卫生和临床医疗方面有重大技术创新,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其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被业内所公认的专家学者。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领域成绩卓著,对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专业领域省级以上奖项的文学家、艺术家、记者、编辑、主持人、出版家以及文物和博物馆学方面的专家;获陕西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入选全国、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的人员,被国内外公认的艺术大奖获得者。 (九)在社会工作领域,以助人为宗旨,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从事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群众文化、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服务工作,或从事社会工作管理、教学和研究,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工作者;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称并为本行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在重点体育项目中,培养出多次(两次以上)获得全省及全国重大体育比赛冠军的运动队或运动员,并对我市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卓越成绩的教练员。 (十一)在科技、教育管理领域,创造性地提出和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推动科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在企业管理领域,有一套行之有效、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现代化管理理论或实践经验,对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成效显著,所管理的企业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跨入全省和同行业先进行列,成为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 (十二)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省内同行所公认的人员。 (十三)高技能人才必须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高技能人才楷模、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技术状元、省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影响广泛;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大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 6、实践经验丰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计算受奖项目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只计最高级别、最高奖项一次。 第三章 选拔原则与程序 第六条 选拔市管拔尖人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注重实绩,鼓励创新、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群众参与、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 市管拔尖人才选拔工作,采取定期申报,集中评审的办法,每年进行一次。每年5至6月份为申报期,具体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代市委、市政府审批。 设立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管拔尖人才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负责被推荐人选的初评工作。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选拔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评委库,入库人选由在宝的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中学术技术地位高、影响大、业内公认的高级专家组成。 第八条 选拔市管拔尖人才,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社会组织或者三名以上同一专业领域的专家(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均可向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单位),或向市、县区组织部门推荐。拟确定的推荐人选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听取群众意见,经本单位党组织和行政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填写《宝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申报表》,并附带能够说明本人突出贡献成就的奖励、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材料和有关团体、专家推荐信件等材料(担任领导职务的推荐人选,附由上一级领导机关纪检部门所出具的廉政鉴定意见;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的,附当地税务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及本人近三年来的纳税情况、企业缴纳社保基金情况等证明材料)。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在各县区的,向所在县区组织部门推荐;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在市级部门(单位)的,向市级部门(单位)推荐;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向所在县区的县区委统战部推荐,经初步筛选后,向县区委组织部推荐;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不在宝鸡市的省部属驻宝单位,直接向市委人才办推荐。 第九条 各县区委组织部会同人事、科技等部门,对被推荐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征求相关专业学会、行业协会意见后,提出拟推荐人选名单,经县区委讨论通过后,向市委人才办推荐。市级各部门(单位),对被推荐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提出拟推荐人选名单,经党组(党委)讨论通过后,向市委人才办推荐。 第十条 市管拔尖人才评审程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人才管理协会对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单位)推荐的市管拔尖人才人选的申报材料经审查核实后,按被推荐人选所在行业及从事的专业,归口分送各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按照选拔条件逐人进行评审,经充分酝酿审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通过到会评委半数以上票数的人选排列出名次,并写出评审意见,由市委人才办汇总后,报市管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市管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审议的初步人选,经充分酝酿、综合评审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同意票超过到会评委半数以上的人选,除涉密人员外,在《宝鸡日报》、宝鸡电视台和宝鸡党建信息网进行公示;同时开通热线电话,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对拔尖人才人选的评价,请社会各界参与拔尖人才的评选。公示结束后,市委人才办汇总情况,提出该年度宝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人选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被批准为市管拔尖人才者,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宝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荣誉证书。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市管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管理,日常工作委托各县区委组织部、市级各主管部门党组和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党委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市管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三年。管理期满,重新进行选拔调整。对在管理期间没有新的科研成果和突出工作实绩者,或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管理期满后,原则上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对科研、生产周期较长,三、五年不易出成果的项目,有阶段性成果或突破性进展的,可继续保留。 第十四条 建立市管拔尖人才考核制度,实行跟踪管理。每年对市管拔尖人才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工作委托各县区委组织部和市级各主管部门党组负责。拔尖人才每年年底填写《宝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年度考核登记表》,经单位组织考核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创新精神、学术成就、课题项目进展和工作实绩、群众评价等情况。考核结果于次年第一季度报市委人才办。 第十五条 建立市管拔尖人才信息通报制度。将市管拔尖人才纳入市委直接联系的优秀人才信息库管理。对市管拔尖人才取得的科技成果、技术革新成果、重大科研项目进展情况,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集中宣传等形式向全市予以通报,形成全社会关注、关心、支持人才,激励人才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建立联系市管拔尖人才制度。市委常委、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每人联系1—2名市管拔尖人才。各县区党委、政府及其组织部门要加强与拔尖人才的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书信来往等方式,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市管拔尖人才的工作调动、奖惩、健康状况以及退休等方面的变化,要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报告。 市管拔尖人才退休后,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市委组织部要继续保持与他们的联系。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晚年生活。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市管拔尖人才的参谋智囊作用。吸收部分拔尖人才参加各级党委、政府咨询机构,对事关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言献策,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市管拔尖人才要结合各自专业领域,每年写(提)出一篇(条)以上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文章或意见、建议,并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 建立市管拔尖人才政治理论培训制度。加强对市管拔尖人才的思想政治教育,结合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适时举办市管拔尖人才政治理论研修班或专题理论研讨班,有针对性地组织市管拔尖人才进行市情考察和专题研讨。 第十九条 凡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调往宝鸡市外、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市管拔尖人才管理的,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的下月起,不再按市管拔尖人才管理,并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政治上、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市管拔尖人才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区或市级部门(单位)同意,市委组织部审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宝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和待遇。 第五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二十条 被授予“宝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的,在管理期内,每人每年奖励人民币3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款项由市财政列入专项预算,由市委人才办统一管理发放。由市干部保健处统一核发《特约医疗保健证书》,凭证就近在市内各指定医院特诊室(干部门诊)就诊,需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每年由市委组织部集中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划拨,专款专用。享受每年15天的学术休假或健康疗养。每年组织部分市管拔尖人才休假考察或健康疗养,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列支;拔尖人才也可自行安排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津贴等待遇不变。夫妻两地分居的,优先解决其配偶的工作调动、户口迁转等问题。配偶是在职人员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协助调动;配偶是农村户口的,直接办理城镇户口迁移手续;身边无子女的,可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到身边工作。执行货币化分房的 有关政策,享受县处级干部住房标准。因工、因病用车,所在单位要给予保证。 第二十一条 对市管拔尖人才优先安排急需的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有计划地安排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和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积极为市管拔尖人才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交流活动和出国进修、考察提供机会与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配备单独的办公用房;保持其所担负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使用不当的要及时调整,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兼职,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业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人选的推荐,从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中选拔产生。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市管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宣传重视发挥拔尖人才作用的单位和个人,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管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精心组织,好中选优。对利用选拔机会进行压制、诬陷、打击报复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被授予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者,享受除奖励以外的其他待遇,管理期满后,参照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进行考核,对符合市管拔尖人才条件的直接纳入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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