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805312/2018-00076 | 发布机构: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 |
生成日期: 2018-05-2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类 别:B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 签发人:王海鳌
宝市环函〔2018〕173号
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39号建议的答复函
蒲让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限制开发区和重点水源地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第23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千阳县地处冯家山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多年来千阳县委、县政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保护我市冯家山水源地水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您所提出的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在我国生态补偿的概念提出的比较早,但在实践中进展比较慢,还没有具体操作细则。2017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目前国家正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条例,国家强制性要求对生态资源、环境开发、利用而必须补偿、维护生态平衡,这些都只是对生态补偿机制的探索和尝试。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由于从国家、省层面,对河流的生态补偿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和法规规定,市级层面出台生态补偿办法尚有一定困难。虽然我市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生态补偿政策,但从生态建设的角度,近年来中央、省、市三级给予了千阳县一定的工作支持。一是2009年,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调整冯家山水库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由省环保厅于2011年批复调整(陕环函〔2011〕711号),适当的缩小了千阳境内保护区的范围;二是大力支持千阳县生态环境建设。2016年,投资1173.68万元实施千阳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域覆盖项目;2017年,下拨资金188万元用于中央农村环境综合项目。
按照“十三五”生态建设相关规划和总体部署,我市已被国家列入农村生态环境重点支持区域。随着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投入加大,以及相关政策的进一步明晰,我局将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针对您提出的建议,下一步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与省上主管部门的沟通,在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等方面争取得到支持;三是积极与财政、金融等部门联系,积极探索生态补偿、税收调节、财政支付等机制和办法,争取相关部门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千阳县生态建设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区域生态安全、饮用水水源安全。
衷心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9日
(联系人:杨 鹏,电话:0917-3260359)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