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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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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0805312/2020-00052 发布机构: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0-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2-30 14:57:0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奖惩机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依法履行职责,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提高政府部门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县局、分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宝鸡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组织领导。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内容:按照《条例》、《办法》规定进行公开;按照要求编制本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的内容及时、如实发布在“宝鸡市环保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式: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宝鸡环保》及其他新闻媒体、公开栏、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获取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时限落实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宝鸡市环保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宝鸡市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宝鸡市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宝鸡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制度》。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方式: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工作一般于当年年底进行。采取实地考核、上网检查、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3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及落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真实全面、及时更新;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方式: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和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在“宝鸡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开进行,同时列入机关效能评估项目由市效能办统一组织公众评议。特邀评议将邀请相关部门人员、行风评议代表、环保监督员等进行评议。 

    (三)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是指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局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

    (三)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2、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5、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6、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7、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8、违反规定收费的;

   9、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10、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四)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该科(室)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