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指南。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工矿企业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其他行业按照GB16889等有关标准执行。重点单位的划分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为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HJ 68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
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4.1 土壤 soil
土壤是指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及生物有机体组成的地球陆地表面的疏松层。
4.2 地下水 groundwater
地下水是指以各种形式埋藏在地壳空隙中的水,含包气带和饱和带中的水。
4.3 自行监测 self-monitoring
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4.4建设用地land for construction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4.5 重点区域 suspected areas of contamination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区域,如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或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
4.6 重点设施 key facilities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设施,如涉及贮存或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罐槽、管线等。
4.7 关注污染物 contaminants of concern
根据地块污染特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和地块利益相关方意见,确定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污染物。
5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5.1 制定监测方案
重点监管单位应识别本单位存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区域或设施并确定其对应的关注污染物,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监测方案大纲见附录A)。
5.2 开展自行监测
重点监管单位应根据本指南要求,依据自行监测方案,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
原则上对于地下水埋藏条件不适宜开展地下水监测的单位或者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单位可暂不开展地下水监测:
(1)含水层埋深大于15 m;
(2)关注污染物中不存在易迁移的污染物(如六价铬、氯代烃、石油烃、苯系物等);
(3)土层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分类方法归类为粉土及黏性土等低渗透性土壤;
(4)企业周边1 km范围内无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补给区等地下水敏感区域。
5.3 建设并维护监测井(点)
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相关监测规范要求建设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井(点),并进行维护。
5.4 记录、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公开监测结果
重点监管单位应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分析监测结果,编制年度监测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6 监测方案制定
6.1 重点设施及区域识别
6.1.1 资料搜集
搜集的资料主要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内各区域及设施信息、迁移途径信息、敏感受体信息、地块已有的环境调查与监测信息等(具体见表6-1)。
表6-1 应搜集的资料清单
分类 | 信息项目 | 目的 | 获取来源 |
单位基本信息 |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地理位置、行业类型、单位规模、营业期限、行业类别、行业代码、所属工业园区或集聚区; 地块面积、现使用权属、地块利用历史等。 | 确定单位位置、单位负责人、基本规模、所属行业、经营时间、地块权属、地块历史等信息。 | 单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 |
单位内各区域及设施信息 | 单位总平面布置图及面积; 生产区、储存区、废水治理区、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区等重点区域平面布置图及面积; 地上和地下罐槽清单; 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线平面图; 工艺流程图; 各厂房或设施的功能;使用、贮存、转运或产出的原辅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清单; 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收集、排放及处理情况。 | 确定单位和各车间平面布置及面积;各区域或设施涉及工艺流程;原辅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使用、贮存、转运或产出情况;三废处理及排放情况。便于识别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或设施及相应关注污染物。 | 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安监部门。 |
迁移途径信息 | 地层结构、土壤质地、地面覆盖、土壤分层情况; 地下水埋深/分布/流向/渗透性等特性。 | 确定单位水文地质情况,便于识别污染源迁移途径。 | 单位 |
敏感受体信息 | 人口数量、敏感目标分布、地下水用途等。 | 便于确定所在地土壤及地下水相关标准或风险评估筛选值。 | 单位、生态环境部门。 |
已有的环境调查与监测信息 |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监测数据; 其它调查评估数据。 | 尽可能搜集相关辅助资料。 | 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 |
6.1.2 重点设施及区域识别
对本章6.1.1节调查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根据各设施信息、关注污染物类型、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迁移转化途径等,识别单位内部存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在单位平面布置图中标记,按照附录B所示格式填写信息记录表,记录重点设施相关信息。
重点设施数量较多的单位可根据重点设施在单位的分布情况,将排放污染物类似且相距较近的多个设施,合并作为一个重点区域,在单位平面布置图中标记。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1)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或生产设施;
2)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贮存或堆放区;
3)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转运、传送或装卸区;
4)贮存或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类罐槽或管线;
5)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或排放区。
6.2 监测点位布设
6.2.1 点位布设原则
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点/监测井应布设在重点设施周边并尽量接近重点设施。重点设施数量较多的单位可根据重点区域内部重点设施的分布情况,统筹规划重点区域内部自行监测点/监测井的布设,布设位置应尽量接近重点区域内污染隐患较大的重点设施。
监测点/监测井的布设应遵循不影响单位正常生产、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且利于监测的原则。
纳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的单位点位布设可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监测点位开展监测。
6.2.2 对照监测点
应在重点监管单位外部区域或单位内远离各重点设施(区域)处布设至少1个土壤及地下水对照点。对照点应保证不受单位生产过程影响且可以代表单位所在区域的土壤及地下水本底值。
土壤监测对照点应设置于重点设施(区域)污染物迁移的上游,原则上在重点监管单位边界30m范围内布设。
地下水对照点应设置在重点设施(区域)地下水径流的上游区域。地下水对照点监测井应与污染物监测井设置在同一含水层。
6.2.3 土壤监测点位布设
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土壤监测点的数量、位置及深度:
(1)点位数量及位置
每个重点设施周边应至少布设1-2个土壤监测点,每个重点区域周边至少布设2-3个土壤监测点。监测点具体数量可根据待监测区域大小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采样深度
土壤监测应以表层土壤(0-20 cm)为重点采样层,开展采样工作。存在液体污染物的重点设施(区域)周边点位应采集不同深度的土壤样品。
6.2.4 地下水监测井的布设
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应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并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中4.3.3要求确定监测井数量和位置。单位内或邻近区域内现有的地下水监测井,如果符合本指南要求,可以作为地下水对照井或污染物监测井。
采样深度按以下原则确定:
监测井在垂直方向的深度应充分考虑季节性的水位波动,并根据污染物性质、含水层厚度以及地层情况确定。
1)污染物性质
① 当关注污染物为低密度污染物时,监测井进水口应穿过潜水面以保证能够采集到含水层顶部水样;
② 当关注污染物为高密度污染物时,监测井进水口应设在隔水层之上,含水层的底部或者附近;
③ 如果低密度和高密度污染物同时存在,则设置监测井时应考虑在不同深度采样的需求。
2)含水层厚度
① 厚度小于6 m的含水层,可不分层采样;
② 厚度大于6 m的含水层,原则上应分上中下三层进行采样。
3)地层情况
地下水监测以浅层地下水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水饮用水源地,需增加主开采层的监测点。
6.3 监测项目
重点监管单位应根据本指南6.1“重点区域及设施识别”结果,参照附录C中单位所属行业类型及关注污染物,选择确定每个重点区域或设施需监测的关注污染物类别及项目(需测试每个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涉及的所有关注污染物,不同设施或区域的分析测试项目可以不同)。本指南未提及其所属行业的单位,应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在附表C-1“常见关注污染物类别及项目”中自行选择分析测试项目。原则上每个重点区域或设施应监测的污染物项目不少于2项。
对于以下项目,重点监管单位应在自行监测方案中说明原因:
1)在附表C-2中有列举,但单位认为不需监测的行业关注污染物项目;
2)在附表C-2中未提及单位所属行业,由单位自行选择的关注污染物项目。
不能说明原因或理由不充分的,应对所列全部类别污染物进行分析测试。
6.4 监测频次
重点监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土壤监测和一次地下水监测,地下水监测应在枯水期开展。
6.5 地下水监测井的建设与维护
6.5.1 监测井的建设
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采样井应建成长期监测井。监测井的建设过程可参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的要求进行。
6.5.2监测井井口的保护
为保护监测井,应建设监测井井口保护装置,包括井口保护筒、井台或井盖等部分。监测井保护装置应坚固耐用、不易被破坏。
井口保护筒宜使用不锈钢材质;井盖需加异型安全锁;依据井管直径,可采用内径为 24 cm~30 cm、高为50 cm的保护筒,保护筒下部应埋入水泥平台中 10 cm 固定;水泥平台为厚 15 cm,边长 50 cm~100 cm的正方形平台,水泥平台四角须磨圆。
无条件设置水泥平台的监测井可考虑使用与地面水平的井盖式保护装置。
6.5.3 监测井的维护和管理
应指派专人对监测井的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设施一经损坏,必须及时修复。
地下水监测井每年测量井深一次,当监测井内淤积物淤没滤水管,应及时清淤。
每2年对监测井进行一次透水灵敏度试验。当向井内注入灌水段 1 m 井管容积的水量,水位复原时间超过 15 min 时,应进行洗井。
井口固定点标志和孔口保护帽等发生移位或损坏时,必须及时修复。
7 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技术
7.1 样品采集
7.1.1 土壤样品采集
土壤样品采集方法参照《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的要求进行。
7.1.2 地下水采样
地下水监测参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的要求进行。
7.2 样品保存
样品保存涉及采样现场样品保存、样品暂存保存和样品流转保存要求,样品保存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a)土壤样品保存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的要求进行;
b)地下水样品保存参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的要求进行;
c)监测单位应与检测实验室沟通最终确定样品保存方法及保存时限要求;
d)现场样品保存。采样现场需配备样品保温箱或其他设施,保证样品采集后在4 ℃低温保存;
e)样品暂存保存。如果样品采集当天不能将样品寄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样品需在4 ℃低温保存;
f)样品流转保存。样品寄送到实验室的流转过程要求始终在4 ℃低温保存流转。
7.3 样品流转
7.3.1 装运前核对
在采样小组分工中应明确现场核对负责人,装运前应进行样品清点核对,逐件与采样记录单进行核对,保存核对记录,核对无误后分类装箱。如果样品清点结果与采样记录有任何不同,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说明。
样品装运同时需填写样品运送单,明确样品名称、采样时间、样品介质、检测指标、检测方法、样品寄送人等信息。
7.3.2 样品流转
样品流转运输的基本要求是保证样品安全和及时送达。样品应在保存时限内尽快运送至检测实验室。运输过程中要有样品箱并做好适当的减震隔离,严防破损、混淆或沾污。
7.3.3 样品交接
实验室样品接收人员应确认样品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收样实验室应清点核实样品数量,并在样品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7.4 样品分析测试
样品的分析测试方法应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监测项目,可选用行业统一分析方法或行业规范。
8 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
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过程的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除应严格按照本指南的技术要求开展工作外,还应严格遵守所使用检测方法及所在实验室的质量控制要求。
重点监管单位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的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中“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要求执行。相应的质控报告应作为样品检测报告的技术附件。
委托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应委托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9 结果分析及报告
9.1 监测结果分析
重点监管单位应根据本指南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以下情况可说明所监测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已存在污染迹象:
a)关注污染物浓度超过相应标准中与其用地性质或所属区域相对应的浓度限值的(各监测对象限值标准按照表9-1执行);
b)关注污染物的监测值与对照点中本底值相比有显著升高的;
c)某一时段内(2年以上)同一关注污染物监测值变化总体呈显著上升趋势的。
表9-1 各监测对象相应限值标准
监测对象 | 执行标准 |
土 壤 |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筛选值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
对于已存在污染迹象的监测结果,应排除以下情况:
a)采样或统计分析误差,此时应重新进行采样或分析;
b)土壤或地下水自然波动导致监测值呈上升趋势的(未超过限值标准);
c)土壤本底值过高或企业外部污染源产生的污染导致的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标准;
对于存在污染迹象的重点设施周边或重点区域,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监测点位,提高监测频次。
9.2 监测报告编制
重点监管单位应当结合年度自行监测报告,增加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相关内容。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a)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
b)监测结果及分析;
c)单位针对监测结果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0 监测管理
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对自行监测结果进行信息公开,并对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重点监管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11 附则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对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发布后执行国家规定。
附录A 监测方案大纲
一、概述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工艺流程及产物环节介绍
二、工作内容
三、监测依据与评价标准
四、自行监测方案
(一)重点设施及区域识别
(二)监测点位布设及示意图
(三)监测频次
(四)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五)样品采集、保存、分析测试技术要求
五、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附录B 重点区域及设施信息记录表
附表B 重点区域及设施信息记录表
企业名称 | |||||
调查日期 | 参与人员 | ||||
重点区域或设施名称 | 点位编号 | 区域或设施功能 | 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清单 | 关注污染物 | 可能的迁移途径(沉降、泄露、淋滤等)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附录C 重点行业关注污染物
附表C-1 常见关注污染物类别及项目
类别 | 项目 |
A1类-重金属8种 | 镉、铅、铬、铜、锌、镍、汞、砷 |
A2类-重金属与元素8种 | 锰、钴、硒、钒、锑、铊、铍、钼 |
A3类-无机物2种 | 氰化物、氟化物 |
B1类-挥发性有机物16种 | 二氯乙烯、二氯甲烷、二氯乙烷、氯仿、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二氯丙烷、三氯乙烯、三氯乙烷、四氯乙烯、四氯乙烷、二溴氯甲烷、溴仿、三氯丙烷、六氯丁二烯、六氯乙烷 |
B2类-挥发性有机物9种 | 苯、甲苯、氯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三甲苯、二氯苯、三氯苯 |
B3类-半挥发性有机物1种 | 硝基苯 |
B4类-半挥发性有机物4种 | 苯酚、硝基酚、二甲基酚、二氯酚 |
C1类-多环芳烃类15种 | 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屈、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 |
C2类-农药和持久性有机物 | 滴滴涕、六六六、氯丹、灭蚁灵、六氯苯、七氯、三氯杀螨醇 |
C3类-石油烃 | C10-C40总量 |
C4类-多氯联苯12种 | 2,3,3',4,4',5,5'-七氯联苯(PCB189)、2,3',4,4',5,5'-六氯联苯(PCB167)、2,3,3',4,4',5'-六氯联苯(PCB157)、2,3,3',4,4',5-六氯联苯(PCB156)、3,3',4,4',5,5'-六氯联苯(PCB169)、2',3,4,4',5-五氯联苯(PCB123)、2,3',4,4',5-五氯联苯(PCB118)、2,3,3',4,4'-五氯联苯(PCB105)、2,3,4,4',5-五氯联苯(PCB114)、3,3',4,4',5-五氯联苯(PCB126)、3,3',4,4'-四氯联苯(PCB77)、3,4,4',5-四氯联苯(PCB81) |
C5类-二噁英类 | 二噁英类(具有毒性当量组分)* |
D1类-土壤pH | 土壤pH |
注:*不含共平面多氯联苯。
附表C-2 各行业可能存在的关注污染物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 关注污染物类别 | |
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071石油开采 | A1类、B2类、C1类、C3类 |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081铁矿采选 | A1类、A2类、A3类、D1类 |
082锰矿、铬矿采选 | ||
089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 ||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1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A1类、A2类、A3类、D1类 |
092贵金属矿采选 | ||
093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 ||
17纺织业 | 171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A1类、B1类、B2类、B3类、C5类 |
172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
173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
174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
175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 ||
176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 ||
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1皮革鞣制加工 | A1类、A2类、D1类 |
193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
22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纸浆制造 | A1类、B1类、C5类 |
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25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A1类、A2类、A3类、B2类、B4类、C1类、C3类 |
252炼焦 | ||
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无机) | A1类、A2类、A3类、C3类 |
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有机) | A1类、A2类-、A3类、B1类、B2类、B3类、B4类、C1类、C3类 | |
263农药制造 | A1类、A2类、A3类、B1类、B2类、B3类、B4类、C1类、C2类、C3类 | |
26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 A1类、A2类、A3类、B1类、B2类、B3类、B4类、C1类、C3类、C4类 | |
265合成材料制造 | A1类、A2类、A3类、B1类、B2类、B3类、B4类、C1类、C3类 | |
266专用化学品制造 | A1类、A2类、A3类、B1类、B2类、B3类、B4类、C1类、C3类、C4类 | |
27医药制造业 | 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A1类、A3类、B1类、B2类、B3类、B4类、C1类、C3类 |
28化学纤维制造业 | 281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 A1类-重金属、B1类、C5类、D1类 |
282 合成纤维制造 | A1 类、A2 类、A3 类、B1 类、C1 类 | |
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11炼铁 | A1类、A2类、C1类、C3类、C5类、D1类 |
312炼钢 | ||
315铁合金冶炼 | ||
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21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 A1类、A2类、A3类、C1类、C3类、C5类、D1类 |
322贵金属冶炼 | ||
323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 ||
33金属制品业 | 336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A1类、A2类、D1类 |
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384电池制造 | A1类、A2类、A3类、D1类 |
59仓储业 | 599其他仓储业 | A1类、B2类、B3类、B4类、C3类 |
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772环境治理业(危废、医废处置) | A1类、A2类、C5类 |
78公共设施管理业 | 782环境卫生管理(生活垃圾处置) |
注:*各重点监管单位可以根据地块环境识别的有关结果结合上表选择确定关注污染物进行分析测试,对于未在本表中提及所属行业的企业,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在附表C-1中自行选择分析测试项目并在每年上报的监测计划中说明选取原因。
抄送: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
区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