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系列解读:如何开展自行监测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1-03-08 14:36 浏览次数:

根据条例第19条,自行监测如何开展?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根据条例第20条:

设备安装联网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处理设备异常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自行监测执行标准

▶1.一般按照所属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执行;

▶2.无行业技术指南的或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未规定的内容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执行。



自行监测需要记录的信息包括什么?

一、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

1. 手工监测日期,

2. 采样及测定方法,

3. 监测结果等。


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包括:

1. 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

2. 系统校准、校验记录,

3. 定期比对监测记录,

4. 维护保养记录,

5. 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

6. 巡检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