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信息公开要点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1-03-08 14:42 浏览次数:

信息公开要点

3月1日,我国已全面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保障排污许可的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提供了法律基础。本期内容将针对《条例》中的“信息公开”做简要介绍。


根据条例第8条,信息公开要点

申请前公开

▶属于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需要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根据条例第23条

公开位置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重点公开内容

▶需要公开的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

1、污染物排放种类,

2、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

4、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5、自行监测数据等。

注意: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根据条例第36条,违法处罚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排污单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