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805312/2021-00053 | 发布机构: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 |
生成日期: 2021-09-0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类别:B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签发人:赵一键
宝环函〔2021〕429号
对市十二届政协五次会议第179号
提案的答复函
张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收集处理废旧电池的提案》(第17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收集处理废旧电池的提案》已交我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现将我局办理意见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通常所说的废电池有污染,主要是因为电池里含有镉、汞、铅三种重金属。为保护环境,1997年12月31日,中国轻工总会、国家环保局等国家九部委局联合颁发了《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其中就写明要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首先实现低汞,最终达到无汞。”2000年,国内的电池厂商开始生产低汞和无汞电池。2002年1月1日起,国内市场禁止销售高于低汞标准的电池。我国2016年发布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重点控制的废电池包括废的铅蓄电池、锂离子电池、氢镍电池、镉镍电池和含汞扣式电池。
二、提案办理情况
(一)一般废旧电池处理方式
国际上通行的废旧电池处理方式大致有三种:固化深埋、存放于废矿井、回收利用。对于一次电池、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等,因环境风险相对较小,未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目前,家用的1号、5号、7号等碱性电池不含镉和铅,汞含量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技术要求,可随日常生活垃圾处理。
(二)废铅酸蓄电池监管情况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弃的铅蓄电池属于HW31类危险废物,危险性为毒性。近年来,我局多措并举,不断强化废铅蓄电池环境监管。
一是加强对废铅酸蓄电池产生单位管理,强化源头管控。我局要求产生废铅酸蓄电池的企业严格执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督促产废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库,建立危废管理台账,严格执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确保废铅酸蓄电池在贮存、转运过程中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与公安部门联合打击废铅酸蓄电池的非法处置行为,先后查处废铅酸蓄电池非法收集转移案件3起,查获废铅酸蓄电池159余吨,均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是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确保规范收集转运处置。我市共有8家具有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资质的回收单位(具体名单在宝鸡环保网公示),废铅酸蓄电池收贮能力为30.3万吨/年。2020年,全市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量为712.3吨。我局每年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检查考核,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特别是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经营单位进行认真检查,要求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需在90日内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单位进行规范的处理处置,不得超期贮存。
三是加大宣传引导,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工作局面。结合每年的“六五”世界环境日,通过宣传展板、宣传册等形式向公众普及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科学知识。健全信访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和引导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举报重大环境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符合《宝鸡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最高1000 元奖励。
(三)推进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环境监管
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因含有镉、镍、汞等重金属,被列为有害生活垃圾,要严格按照有害垃圾分类名录和管理办法进行回收处理。近期,我局起草了《宝鸡市有害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工作方案》,对分类后的有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环节进行了规范要求,明确了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经市政府审议后将予以印发。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对废铅酸蓄电池和有害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力度,强化落实产生单位、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源头预防、过程监管、后果严惩监管体系,加快推进有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确保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等废旧电池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同时,加大对废旧电池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识,努力营造废旧电池规范回收、安全处置的社会氛围。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7日
(联系人:胡蓉,电话:3260353)
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