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原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环境应急专家是指入选宝鸡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环境应急专家由应急管理、环境工程、环境监测、化学及其相关专业等领域的学者或中高级职称人员组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纲领和方针。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二)熟悉突发事件应对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了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或其他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三)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其专业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的情况和动态,具有现场处置和一定管理经验。
(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参加各类环境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聘任程序:
(一)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第五条之规定向市生态环境局推荐专业领域专家的后备人选名单,市生态环境局也可以邀请的方式确定后备人选。推荐人选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 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
(三)经批准后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将在宝鸡环保网公示。
第五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市生态环境局以正式文件确认。受聘专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自动解聘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的专家,按程序报批。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市生态环境局有权解聘。
第六条 专家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会议,总结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工作,表彰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家,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的研讨和交流等。
(二)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协助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三)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以及环境污染损害评估;
(四 )受环境风险源单位委托,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分级及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五)承担其他与环境应急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各分局可以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环境应急专家参与有关环境应急咨询工作。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邀请环境应急专家以宝鸡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身份担负环境应急工作的,须事先征得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的同意。受聘专家参加其它单位委托的环境应急咨询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各类环境应急咨询工作,为宝鸡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经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同意的有关单位在指派、委托环境应急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任务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专家如不能承担任务或不能按时到达,需及时说明。
第十一条 派请环境应急专家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和环境应急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等相关规定,供专家参考。
第十二条 环境应急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环境应急专家,由市生态环境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环境应急专家受委托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指派部门或聘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制度未明确的相关事项,按照国家及省上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