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805312/2022-00023 | 发布机构: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 |
生成日期: 2022-10-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类 别:B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签发人:张远闻
宝环函〔2022〕573号
对政协委员第534号提案的答复函
郭掌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我市群众性娱乐活动管理规范的建议提案》(第534号)收悉。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及时配合市城管理执法局办理,根据提案内容,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噪声污染分类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2022年6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法律明确提出,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需要具体的法律规定,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范文本。
按照法律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2021年5月13日,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宝办字﹝2021﹞44号)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为切实抓好噪声污染防治提供了依据。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对机动车鸣笛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工业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城
市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施工以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的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市教育局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生活用房和设施设备的生态环境管理,做好教育系统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开展的工作
一是完成全市声功能环境区划调整,不断强化声环境质量监测。2019年底完成了宝鸡市市区(包含渭滨、金台、陈仓、高新)声功能环境区划调整工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于2020年1月公布了《宝鸡市市区声功能环境区划调整方案》。截至今年6月,9个县区完成声功能环境区划调整工作。至此,全市声功能环境区划调整工作已全面完成,这为科学精准管理噪声污染提供了依据。近年来,我局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市区各类功能区环境噪声二十四小时连续监测,一、二、三、四类功能区昼、夜等效声级值年均值低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限值。对市区28条主要交通干线的昼间和夜间噪声开展常规监测,监测路段总长88926m,路段平均宽度为16m。昼间每小时平均车流量1334辆,平均等效声级68.3dB,低于国家标准70dB。根据市区111个监测点位统计(农田监测点不参与统计),2021年度区域环境噪声昼间平均等效声级为53.4dB(A),其声值分布范围在47.6-70.6 dB(A),声环境等级评价为三级;结果显示,我市声环境质量基本良好。
二是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噪声投诉信息。2021年8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工作的通知》,将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12369进行了优化,并入市长热线12345平台,同时保留了原投诉举报电话,为市民及时投诉噪声污染进一步拓宽畅通了渠道。市生态环境局对热线平台转办的各类环境投诉举报信息,按程序及时规范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办理情况,有效保障了群众环境权益。2021年,我市市长热线“12345”共接到环境投诉1359件,环保热线“12369”共接到环境投诉1046件,其中噪声投诉432件,办结率均为100%。
三是加强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噪声监管。市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城管执法局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调加强了噪声污染监督管理。以宣传“新法实施”为契机,大力倡导广大市民绿色出行,积极推进共享单车使用,有效减少了交通拥堵、鸣笛噪声等污染。同时市交警支队划定市区禁鸣区和限行区,发布通告,设置标识牌,并在重点区域安装违法鸣笛抓拍系统,有效减少了城市交通噪音,净化了市区声环境。在施工噪声监管方面,你局执法部门持续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查处噪声扰民行为,有效减少了施工噪声污染。
四是认真履职尽责,强化工业企业噪声监管。我局认真履行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监管职责,加强源头控制,强化污染治理,督促指导企业优化工艺设备、完善生产流程,不断提高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水平。坚持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要求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不断加强对企业落实环评措施的执法检查力度。2021年,对工业企业噪声投诉案件全部及时办结,有效减少了工业企业噪声污染。
三、加强噪声污染的建议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我市群众性娱乐活动管理规范的建议》(第534号)我们进行了认真梳理,群众性娱乐活动应该以不影响公众享有的居住安宁权利为前提;这就要求对群众性娱乐活动可能产生的噪声加以限制和约束。对社会噪声的监督管理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我们会结合职责配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适当可行的管理措施。
如果制订《关于加快出台我市群众性娱乐活动管理规范的建议》(第534号)的条件和时机成熟。我局提出以下建议措施:一是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积极做好普法宣传,让公众在有益的娱乐活动中不忘遵守法律法规,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对群众性娱乐活动场所严格控制,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推动新标准及规划有效落实;群众性的娱乐活动场所应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治理措施,有效减轻因群众性娱乐活动产生的社会噪声对环境及周边群众的影响。三是加强现有噪声污染治理和监管,严格执行功能区噪声标准,加强对超标排放噪声的督促治理,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四是按照《噪声污染防治法》依法依规有效加强噪声的监管和防治,持续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再次感谢您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10月 21日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