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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805312/2022-00011 发布机构: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22-05-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宝鸡市生态环境初违、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01 16:51:24 浏览次数:

 

 

 

宝环函〔2022〕224号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宝鸡市生态环境初违、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

的通知

 

各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高新区生态环境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执法行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作用,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优化执法方式和营商环境,按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推行监管与服务并重的理念,我局制定了《宝鸡市生态环境初违、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局及时反映。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3日

 

 

宝鸡市生态环境初违、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目录清单

(试 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条款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1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

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2

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主体工程未施工,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3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投入生产未超过6个月,且达标排放,企业处于验收阶段的,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4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和应急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日均值未超标或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的

5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的

6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时均值超标倍数小于0.1倍的

7

未设置或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8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1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9

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占地面积小于10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

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10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11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

焊机不超过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

12

对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如防锈蚀)或者焊接(维修部件)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主动整改的

13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

14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5日内日完成提交的

15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5日内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16

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