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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805312/2023-00026 发布机构: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3-10-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 2023-10-12 10:32:16 浏览次数:


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于2020年4月在原宝鸡市环境监察支队的基础上整合金台环境监察大队、渭滨环境监察大队、高新环境监察大队组建的。隶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副处级规格,财政全额拨款。内设办公室、案件审理科、执法一大队、执法二大队、执法三大队(负责金台辖区)、执法四大队(负责渭滨辖区)、执法五大队(负责高新辖区)七个科室。主要职责是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市级承担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地下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的生态破坏、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领域涉及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市辖区以及市域内跨县区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配合做好行政复议等;承担所辖区域内执法业务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办公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六号楼座四楼

办公室电话:3261790传真:3261787  

执法一大队电话(传真):3261783

执法二大队电话(传真):3261785

案件审理科电话(传真: 3261782
















附件

关于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中共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市县两级综合执法机构整合和人员划转以及乡镇(街道)执法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陕编办发〔2019〕172号)和《中共宝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宝鸡市市级五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宝编发〔2020〕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隶属市生态环境局管理,为副处级,以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市级承担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地下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的生态破坏、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领域涉及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

(三)负责对市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负责对国控、省控水流域断面进行执法检查。

(四)负责组织查处市辖区以及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配合做好行政复议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管理,并依法对超标企业进行查处。

(七)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信访、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置。

(八)承担金台区、渭滨区和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九)负责指导协调各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十一)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支队日常运转。承担政务公开、财务管理、固定资产、车辆管理、精神文明、爱卫、保密、综治、维稳、信访、档案、统计、信息化等工作;负责支队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目标责任考核、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承担支队党务工作;负责执法人员培训和证件资格管理等工作;负责执法装备管理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指导各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各类环境信息平台日常管理,承担12369平台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交办、督办及答复工作。

(二)案件审理科:负责行政案件立案审查、案件调查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文书下达、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行政案件稽查工作;负责环境信用系统建设、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等工作,做好信息共享、线索和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等工作;负责移动执法系统使用和环境监管四个机制的推行管理等工作;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负责“互联网+监管”工作;负责环境监察监管工作。

(三)执法一大队:负责大气、水、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执法;承担全市大气、水、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项治理和重大执法活动;依法查处地下水污染防治、影响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及国控、省控水流域断面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水源涵养、生物栖息等服务功能和损害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土地、矿藏开发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负责市级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和结果运用等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执法。

(四)执法二大队:负责土壤、辐射、声、化学品、固体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执法;依法查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负责市级排污许可证核查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负责市级以上审批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辐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负责对危险废物、辐射放射等活动实施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五)执法三大队:负责金台区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六)执法四大队:负责渭滨区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七)执法五大队:负责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编制72名。设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3名。财政全额拨款。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13名。


第六条 陈仓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正科级规格,作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的派出机构,核定编制20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财政全额拨款。负责陈仓区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陇县、千阳县、凤县、太白县、麟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均为副科级规格,作为所在县生态环境分局的执法机构,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人、财、物由所在县生态环境分局统一管理,财政全额拨款,主要负责各辖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其中凤翔县、岐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核定编制各18名,扶风县、眉县、陇县、千阳县、凤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核定编制各15名,太白县、麟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核定编制各10名。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陇县、千阳县、凤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各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太白县、麟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各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