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有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邀请专业单位编制了《宝鸡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5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提供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请于2023年8月25日之前以信函形式邮寄至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逾期及匿名反映不予受理。
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1号楼(邮编:721004)
电话:0917-3331121
附件:《宝鸡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点击查看)
宝鸡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