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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调整为橙色预警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来源: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1-09 07:15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重污染提示信息,经“一市一策”工作组联合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气象局会商研判:2024年11月9日至12日受地面均压场影响,大气扩散条件不利。预计11月9日至12日空气质量均以轻至中度污染为主,可能持续超过48小时达到中度污染,首要污染物PM2.5。


为进一步精准应对重度污染天气,按照省污染天气预警提示和我市专家组建议,根据《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宝政函〔2024〕8号)有关规定,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于2024年11月9日8时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调整为橙色预警,11月10日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响应范围为市区范围及各县区(太白县、凤县视空气质量状况自行决定)。请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以下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患者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的,应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及同等学力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停止户外活动。

3.卫健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二、建议性减排措施

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企事业单位可实行错峰上下班;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产生异味、刺激性气体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排污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中的Ⅱ级减排措施和比例要求执行。

2.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执行应急减排措施。保障类企业根据民生需求“以热定产(电)”或“以量定产”。

3.降低工业用煤量,严控响应区域内煤电外输;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4.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电力、钢铁、焦化、有色、化工、煤炭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企业实施错峰运输等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移动源减排措施:

1.除特殊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国V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加大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尾气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抛洒滴漏查处频次。

2.引导过境大型柴油货车避开主城区行驶。

3.停止使用国Ⅲ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特殊车辆除外。

4.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5.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IV及以下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殊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扬尘源减排措施:

1.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2.除保障类工程和应急抢险外,停止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地室外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程配套道路、管沟开挖等作业、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打磨、焊接、混凝土搅拌等(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物料堆放等场所完全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3.已纳入保障类名单的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

4.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道路,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洒水等作业频次(至少3次/日)和范围(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条件情况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强面源管控措施,严格禁止城市及周边地区秸秆、树叶、树枝、垃圾露天焚烧等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等,对一氧化碳高值的重点乡镇实施驻村监管等应急管控措施。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等人工影响天气措施。


四、相关要求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宝政函〔2024〕8号)要求,积极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要组织力量强化监督检查,重点督促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同时,主动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措施。应急期间,每天上午10时前将前一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执法监督等情况报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邮箱:bjsdqb@163.com)。



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