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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805312/2024-00012 发布机构: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4-04-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4-04-11 14:40:09 浏览次数:


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环委〔2023〕1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宝办字〔2021〕44号)职责内容,我局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


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级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中省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市内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和全省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订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全市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指导监督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订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实施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全市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配合组织实施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六、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落实并监督执法。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牵头负责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全市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和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措施。


十一、负责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联系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保障工作,负责制定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安排调度、督办落实、资料收集、销号管理等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驻地督察机构对市、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协调开展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全市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全市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