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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8-05 10:02: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环境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环境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保密审查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不得公开下列环境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对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实行逐级审查:

(一)由局办公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局办公室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按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相关规定,报市保密局审批,由宣教中心负责电子信息版本的网上发布。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