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00-11610300010805312T/2020-00017 | |
发布机构: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0-11-02 00:00:00 |
名 称: 关于修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 |
有 效 性: 有效 | 文 号: |
宝市环发〔2020〕108号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修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
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为完善环境执法程序,规范案件审批,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环境执法水平,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将修订后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批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生态环境分局请参照省、市程序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完善案件审批程序。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日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批程序规定
一、立案审批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在管理审批和日常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上级通报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在七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件1),立案人员、立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区分局法制审核机构、市支队案件审查机构审核后报区分局局长、支队长审批。
二、责令改正审批
区分局、市支队办理案件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填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审批表》(附件2),承办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审签意见,经区分局、市支队审核后报区分局局长、支队长审批。
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审批
1.为提高工作效率,市局对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对当事人处以10万元(含)以下罚款、当事人为个人的处以5000元(含)以下罚款案件为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对当事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当事人为个人的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限制生产、移送拘留、停产整治、移送刑事犯罪案件为重大行政决定案件。一般案件由区分局、市支队进行审核及审批,重大案件由市局法制与督察科进行审核,市局领导审批。
2.为加强案件审查,市局成立案件审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法制与督察科、大气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土壤与自然生态科、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科分管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市支队负责人;市支队案件审查机构负责人;法制与督察科法制审核人员。
3.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在报批前进行集体研究,形成初步意见,会议研究记录需说明案件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所有参会人员签字后作为案件材料一同报批。
4.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经办理单位研究后,填写《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审批表》(附件3)。承办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审签意见,经区分局、市支队审核后报区分局局长、支队长审批。
5.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办理单位研究后,填写《重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审批表》(附件4)。承办人、区分局局长、支队长审签意见,市局法制与督察科审核通过后,由分管领导召集案件审查会议进行集体研究,会议记录作为案卷材料,研究通过后履行审批程序,经市局法制与督察科、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中涉及移送拘留、刑事犯罪的重大行政决定案件,在案审会研究通过后,案件办理单位填写《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审批表》(附件5)、《移送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审批表》(附件6),由承办人、区分局局长、支队长审签意见,与《重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审批表》一同报批。
四、行政处罚决定审批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需另行审批,案件办理单位应于七日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填写《环境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附件7),一般案件由区分局法制审核机构、市支队案件审查机构审核,重大案件送市局法制与督察科进行审核。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案件办理单位需重新进行研究,明确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研究后按照案件分级填写一般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附件4、5),同时填写《环境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附集体研究会议记录或其他书面材料,并依照事先告知审批程序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调整为重大案件,由市局法制与督察科组织听证,形成听证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作为案卷材料。经听证维持原处罚的,填写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同时填写《环境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依照事先告知审批程序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经听证需做补充调查或调整法律法规适用的,由案件办理单位进行补充调查或调整后,填写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同时填写《环境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依照事先告知审批程序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
五、查封、扣押审批
1.对需要实施(解除)查封、扣押的案件,案件办理单位填写《查封、扣押(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审批表》(附件8)承办人、区分局局长、支队长审签意见,经市局法制与督察科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2.需要现场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的案件,可在口头请示市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六、结案、销案审批
1.案件办理完结后,由案件办理单位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附件9),按程序报案件审批人审批结案。
2.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撤销立案由案件办理单位进行集体研究,会议记录作为案件材料,填写《销案审批表》(附件10),按程序报案件审批人审批销案。
七、用印备案
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文书需要使用“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专用章”时,在市局法制与督察科进行登记备案后盖章。
八、其他要求
1.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单位要按照“谁执法,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2.各区分局和市支队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案件审核人员名单报市局法制与督察科备案,人员发生变动的及时变更备案。
3.各区分局、市支队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行政处罚情况报送市局法制与督察科备案。各县分局按照此要求一并执行。
4.本规定自12月1日起执行。
5.本规定由市局法制与督察科负责解释。
附件1: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立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 |
立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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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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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名称或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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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住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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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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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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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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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及 立案理由 |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 负责人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生态环境 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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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审批表
申 请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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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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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名称或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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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住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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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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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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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职 务 |
|||
简要案情及申请理由依据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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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意 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 负责人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生态环境 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3: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听证)审批表
申 请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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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源 |
||||
当 事 人 |
名称或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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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住址) |
邮政编码 |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职 务 |
|||
简要案情及申请理由依据和内容 |
||||
承办人 意 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 负责人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生态环境 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4: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听证)审批表
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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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源 |
||||
当 事 人
|
名称或姓名 |
|||
地址(住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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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职 务 |
|||
简要案情及申请理由依据和内容 |
||||
承办人 意 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 负责人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生态环境 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生态环境 部门主要 负责人 审批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5: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审批表
单位公章: 审批号:环拘移〔 〕 号
案 由 |
|||||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调查人员 |
承办部门 |
||||
案情简介 |
|||||
行政拘留处罚移送依据和处理意见 |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 负责人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生态环境 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生态环境 部门主要 负责人 审批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6: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移送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审批表
单位公章: 审批号:环刑移〔 〕 号
案 由 |
|||||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调查人员 |
承办部门 |
||||
案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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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处罚移送依据和处理意见 |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 负责人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生态环境 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生态环境 部门主要 负责人 审批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7: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案件名称 |
|||
送审时间 |
立案时间 |
||
送审部门 |
退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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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事由及 处理意见 |
承办人(签名): | ||
送审部门 意见 |
送审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法 制 审 核 内 容 |
(1)行政主体是否合法。 ( )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3)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 (5)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 (7)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 (8)执法机关无超越法定权限执法。( ) (9)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 | ||
审核人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核部门负责人意见 |
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附件8: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审批表
申 请 事 项 |
||||
案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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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名称或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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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住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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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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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职 务 |
|||
简要案情及申请理由依据和内容 |
||||
承办人 意 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 负责人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生态环境 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9: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案 由 |
案件来源 |
|||
当事人 名称/姓名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工作单位 |
职务或职业 |
|||
地址或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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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年 月 日 |
案件承办人及 执法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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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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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及 查处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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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及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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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情 况 |
||||
处罚执行情况及罚没财物的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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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意 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生态环境 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附件1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销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 |
原立案号 |
|||
案 由 |
||||
当 事 人 |
名称或姓名 |
|||
地址(住址) |
邮政编码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行业) |
|||
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职 务 |
|||
销案理由 |
||||
承办人 意 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生态环境 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