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00-11610300010805312T/2021-00017 | |
发布机构: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1-10-28 00:00:00 |
名 称: 关于督促持证排污单位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载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 |
有 效 性: 有效 | 文 号: |
各县区分局:
为督促排污企业及时做好许可证变更工作,规范许可证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分局要对辖区持证排污企业载明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尽快进行一次全面核对。若发现载明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非现行法定标准的,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及时进行处置。
二、今后在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前,各县区分局要及时通知、提醒持证企业做好许可证执行标准变更工作。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