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人民政府《“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以及市人民政府《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施方案》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统一、区域联防和重点城镇整治相衔接、总量减排与环境质量改善相同步、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配合,综合治理燃煤污染,全面推进城市扬尘等面源污染整治,积极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着力提高科技治污水平,有效预防复合型污染,实现多类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大幅削减,使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让人民群众呼吸清洁的空气。
二、工作目标
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防治为重点,全面推进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经过五年努力,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重点区域和城镇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空气质量取得阶段性好转,重点区域和城镇空气质量实现根本性好转。具体指标为:到2017年市区PM10年均浓度下降15%以上、NO2年均浓度下降10%以上、SO2年均浓度零增长(以2012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为基数),PM2.5年均浓度下降10%以上(以2013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为基数)。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全面治理燃煤污染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提前一年完成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2017年,按照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原则,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分别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燃煤锅炉拆改。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措施,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市区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各县县城及重点镇规划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除必要保留的以外,2015年底前拆除市区建成区内所有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2017年底前,拆除各县县城及重点镇规划区内所有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工业园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淘汰分散燃煤锅炉。企业有多个燃煤机组合计装机容量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改建为高参数大容量燃煤机组。同时坚决取缔市区集贸市场餐饮户、居民等蜂窝煤炉和煤炉,使用清洁能源,并制定落实置换补贴政策。(各相关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燃煤锅炉拆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开拓气源,研究制定供气价格补贴政策)
3、大力提升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水平。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设施建设及改造,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建设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所有燃煤锅炉要建设脱硫设施,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低氮燃烧改造和脱硝设施建设。现役燃煤电厂都要建设烟气脱硫、脱硝及高效除尘设施。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实施烟气除尘设施改造、脱硫设施提标改造。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发电机组均应建设脱硝设施。在2014年底前,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全部配套建成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必须实施低氮燃烧等技术改造并建设脱硝设施。全面实施火电、水泥、化工、陶瓷、铸造、燃煤锅炉现有除尘器提标改造。(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4、推行煤炭消费总量和质量控制制度。在2014年底前,制定全市及各县区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建立燃煤质量监管机制,着力提高天然气、煤层气、地热等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燃煤质量监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把煤炭消费总量和燃煤质量监管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同时加大目标考核和监督力度。通过增加天然气供应,开发地热能、风电、光伏发电等非化石能源,控制煤炭消费增长速度。在2014年降低20%的基础上,到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650万吨以内,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7%以下。(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政策并组织实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燃煤质量监管)
5、积极发展城市集中供热。采取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发展热电联产,推进集中供热和“热-电-冷”三联供。按照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计划,建设和完善热力管网。到2017年,市区建成区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普及率达到85%以上,县城达到65%以上,所有工业园区实现集中热源供热。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应根据城市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自2015年起,市区和各县城、重点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建成区面积的80%和60%以上。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在2015年底前拆除或改造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对于超出规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必须依法取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6、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城市燃气,到2015年,市区气化率达到88%以上,县城和重点镇达到60%以上,乡镇达到40%以上,实现气化总人口160万人,天然气消费总量达到12亿立方。加大煤制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和推广力度,大力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试行小型多用途模块式反应堆替代燃煤机组供热,逐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新建煤矿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也要加快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到2017年,原煤入洗率要达到70%以上。鼓励农村地区建设以县城或者乡镇为中心的全密闭优质煤配送中心,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有效整治城市面源污染
7、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绿色运营。推广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扬尘防治,积极探索建筑工地扬尘市场化治理模式。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建设等工地和构筑物拆除场地周边必须设置围挡,湿法作业、场地覆盖,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市区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减少露天装卸作业,易产生扬尘物料采取密闭运输,对渣土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大型煤堆、料堆应采取封闭储存或采取严格的防风抑尘措施。(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执法局、市房屋征收办、市城管办)
8、推行和强化道路机械化清扫。市区和各县城、重点镇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要实施机械吸尘式清扫,不断增加道路洒水保洁频次和效果。到2015年,市区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90%以上,各县城和重点镇应不断提高中心城区道路机扫率。禁止露天直接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市园林环卫局配合)
9、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市区建成区和各县县城规划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必须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使用清洁能源,并强化运行监管,对露天烧烤、夜市进行规范整治,杜绝烧烤油烟污染。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0、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全面实施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11、加快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固沙林带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面积,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切实加强秸秆焚烧监管,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积极推广秸秆还田、秸秆资源化等综合利用。加大人工湿地建设与天然湿地保护力度,规划建设城市湿地系统,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容量。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压畜减载恢复林草植被,加强沙化土地治理。扩大全市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负责秸秆禁烧工作,市园林环卫局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市林业局负责推进防风防沙工作)
(三)严控机动车排气污染
12、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建立和完善淘汰补贴机制,采取激励和约束手段,在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淘汰车辆必须就地拆解,严禁转出。大力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含低速车)集中治理或更新淘汰,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市商务局负责报废汽车拆解、销毁工作)
13、提升燃油品质。加快车用燃料低硫化步伐, 2014年6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油品生产、供应及销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负责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14、优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合理控制城市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推进城市绿道慢行系统建设,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到2017年,市区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45%以上。推进区域性公路网建设,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减少重型载货车辆过境穿行主城区。在2014年底前,完善限制低速车、柴油车和大型运输车辆夜间进城的措施。(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负责)
15、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标识发放管理,到2017年,机动车尾气检测率和环保标识发放率均要达到90%以上。在2014年底前,要将“黄标车”、“无标车”禁行纳入交通违章电子监控系统,建立公安与环保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环保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年度安全检验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缩短公交车、出租车的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推动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农用机动车等的污染控制。(市公安局负责拟定“黄标车”、“无标车”交通限行政策并组织实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标识发放工作)
16、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落实我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力度。在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加快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采取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加快车用清洁燃料加气站建设,合理布局车用清洁能源加气站。市区每年新增的出租车、公交车必须使用清洁燃料。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逐步推进皮卡、轻型卡车替换低速农用车。(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全市节能、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推广政策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四)加快科技治污和产业转型
17、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究。与有关科研单位联合,加强灰霾和臭氧形成机理、源解析和污染迁移规律科学研究,不断加大环保科技能力建设。围绕环保重大需求,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地源热泵、光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学习借鉴国内外大气污染防治经验,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先进技术。(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18、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以强化大气污染治理为契机,将大气污染治理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改善环境质量提供坚实的产业基础和技术装备支撑。通过实施环保重大工程、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措施,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强化源头污染预防,推广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推进水泥、化工、陶瓷、铸造、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等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抑制农业化肥施氨排放。(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负责)
20、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企业、行业、产业之间共生耦合,形成循环链接的产业体系。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实现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用水量分别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循环经济政策的制定与组织实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21、优化产业结构布局。按照战略规划环评和主体功能区划要求,进一步明确各县区产业发展定位,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组织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提出并执行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加强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向我市转移。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公布准入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空气质量超标区域,对新受理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实行倍量削减替代,增产减污。现有火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陶瓷、铸造等企业以及新建石化、有色、化工、铸造等企业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禁止新建水泥、火电、陶瓷等高污染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全市相关总量控制、环评审批政策和实施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22、优化城市规划和管理。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在城市主导风向禁止新建涉气重污染项目,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加快完善城市发展规划,将城市人口规模、资源环境条件等纳入城市总规审查,提高规划水准,严格控制楼层高度和建筑密度,不断扩展城市环境承载力;将城市人均公共交通设施拥有量、建成区人均绿地面积等纳入城市控制性详规和区块修建性详规审查;到2017年底,人均公共交通设施拥有量、建成区人均绿地面积分别比2012年提高15%、18%。(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市园林环卫局配合)
23、优化产业园区布局。结合控制总量、淘汰落后、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铸造等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要根据制定的污染企业“退城入区计划”时间表,对城区已建重污染企业通过实施搬迁改造进行产业升级,积极推动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到2017年,基本完成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调整入区工作。(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2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工业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必须选用达到一级能效的产品。鼓励和支持用能企业和排污单位开展节能审计,推广先进的计量检测技术和计量管理方法。用能企业和排污单位必须保证用能和排污计量工作正常运行。对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增速过快的地区,实行能评区域限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节能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推进节能计量工作)
25、严格执行关中地区产业准入目录。根据关中地区产业准入目录,提出我市工作方案。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部门不得供电、水利部门不得供水。(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相关产业准入政策并组织实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相关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许可相关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许可相关工作)
26、严格执行关中地区产业淘汰目录。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格实施关中地区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以及热电厂以热定产的限制性生产措施,提出明确的产业淘汰时限要求,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实行项目限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项目核准、审批和备案等工作)
27、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2013年底前,市区按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建成并运行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到2016年,重点县建成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到2017年,全面建成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相统一的环境空气监测网络、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和市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制订并认真执行市、县重污染日应急预案,构建区域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在2017年底前,完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体系建设。逐步推进气象部门与环保部门联合发布环境空气质量。建立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体系,实行区域空气质量预警机制,提高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水平,指导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等活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气象局、市应急办负责空气质量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28、坚持“铁腕执法”、“铁面问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最严格的环保标准,落实最严格的环保措施,实行最严格的环保监管,加强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以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从严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查处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均要实行“限期治理”、“挂牌督办”,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对防控工作不力且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县区实行环保“区域限批”。对执法不力、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坚决清理、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29、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加大治理资金投入。坚持“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实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落实脱硝电价政策。现役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加大大气污染治理投入,从2014年起,市级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淘汰锅炉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以及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污染治理示范工程、污染源解析以及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有关的科研项目。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落实相关财政补贴,市物价局负责落实相关价格政策)
30、实施大气污染治理目标考核制度。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在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将环境空气质量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突出生态文明建设和雾霾治理,进一步完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制定《宝鸡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每年对各县区,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监察部门约谈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环境保护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考核办负责)
31、夯实大气污染治理责任。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落实。全市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本行政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统筹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并公布大气污染防治五年行动计划和年度行动计划,并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32、广泛宣传,全民参与。积极开展全民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要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绿色家居等文明、节约、环保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鼓励公众积极参加绿色创建等环保公益活动,共同营造绿色生活、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促使企业建立自律守法、自觉保护环境的企业文化,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要从资金和政策方面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治污水平,积极研究使用先进治污技术,全面实施清洁生产,最大限度挖掘节能减排潜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环境信息向社会公开,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等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监督;要畅通监督渠道,广泛宣传12369环保热线电话,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让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到保护环境、防治大气污染行动中来,形成全社会支持保护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