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生态环境中心:
接市交通运输局通知,2023年6月13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宝鸡市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的通知》(宝交发〔2023〕108号)即日起废止。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有关事项另行修订。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5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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