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就是防止由于人类生活、生产建设活动使自然环境恶化,进而寻求控制、治理和消除各类因素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努力改善环境、美化环境、保护环境,使它更好的适应人类生活和工作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经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历经2014年修订,共七章节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章)
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应用
案例 征收排污费制度【案情】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纺织车间199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1993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 74.2分贝,所处区域为 Ⅱ 类混合区。为此市环保局向乙 厂下达书面通知, 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 , 但乙厂置之不理。199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 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 5000 元。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 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 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 问题 】
1 、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
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 ?为什么?
3 、 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 , 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解决该案的问题 ?
【 分析 】
1 、 乙厂的理由不成立。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 ”、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 、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 、 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 E 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