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 > 环境宣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来源:宜丰生态环境 发布时间:2025-06-10 0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指的是以保护环境,防止人为破坏为主要目的,调节人类利用环境的一种法律规范的集合。

从字面意思看,环境保护法首先具有强烈的目的性。人类进入工业时代以后,为了寻求快速发展,只能牺牲环境和资源,进而实现生产能力的飞跃。那时候人类社会还没有意识到生态环境被破坏,资源被恶意消耗的严重弊端。

人类进入21世纪,自然灾害逐渐升级,人类开始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其次,环境保护法,意在调节人类利用环境关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

最后,环境保护法的内容涵盖较多,集合了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方面。环境保护法需要相关法律部门参与,更需要全人类的加入,才能真正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保护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设立

011979-1993 法规建设阶段

1979年9月,我国第一部环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颁布, 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开始步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提出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1982年颁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排污收费制度正式建立。

021993-2011 规模化治理阶段

1992年,联合国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大会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

1994年3月,国务院通过《中国21世纪议程》,将可持续发展总体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01   新中国成立之初

这时的环保法主要是对一些自然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譬如,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的第一部矿产资源法规,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关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都有了规范和保障。自此以后,我国的立法者开始逐渐重视环境保护法对于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意义;

02   1979年9月13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03   1989年12月26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04   2014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05   现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正式确立和实施,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建设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行为也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范和限制。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确立和实施,将生态环境保护与我国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建设都归到社会主义建设的组成部分,协调人类活动和自然保护之间的关系。

可持续发展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初衷和目的,通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确立,越来越多国民的环保意识开始觉醒,为我国的环保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陕ICP备12009282号 网站标识码:6103000010

陕公网安备 61030302000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