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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色预警降为黄色预警,执行Ⅲ级应急响应!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1-08 10:03

根据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重污染提示信息,经“一市一策”工作组联合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气象局会商研判:2023年1月7日至8日,受冷空气影响,我市大气扩散条件好转,预计空气质量为良至轻度污染。9日至10日转为高压后部控制,预计空气质量为轻度至中度污染。


为进一步精准应对重度污染天气,根据专家组建议和《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宝政函〔2022〕73号)有关规定,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于1月7日12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降级信息,自1月7日13时起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降为黄色预警,并同步执行Ⅲ级应急响应,响应范围为市区范围及各县区(太白县、凤县视空气质量状况自行决定)。请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以下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力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卫健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二、建议性减排措施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交通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公安部门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在“禁放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从严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做好主城区范围低速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高排放车辆禁限行工作,允许砂石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新型环保渣土车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营;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市房屋征收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出土、拆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施工单位停止涉土作业,各类工地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或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督导主城区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城管、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结合环境湿度等气象条件,适时调整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住建部门按照职责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生态环境和工信部门对纳入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进行督察,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凡发现无治理设施、设施不正常运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处罚等措施。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积极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要组织力量强化监督检查,重点督促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同时,主动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措施。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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