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陕西省持续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行业监管,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法查处了西安科纳检测校准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并积极探索和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从根本上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行业行为。
从出台的《规定》内容来看,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监测机构资质管理、运维机构基本要求、排污单位义务、数智化监管、监督检查、信用管理、法律责任等26条组成,主要有七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明确了监管范围。《规定》通过界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定义,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范围,确定了行政监管对象。二是确定了监管部门。《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相关技术规范。三是明晰了监管内容。《规定》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相匹配的人员、场所、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同时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追溯制度。针对生态环境监测运维机构要求建立健全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等管理制度。四是禁止了转包及违法分包。《规定》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在承揽监测服务后,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将其承揽的监测服务工作全部转包给他人承担。需要分包生态环境监测服务项目的,接受分包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并事先取得委托方同意。五是创设了行政处罚。由于这部法规是创制性立法,新设了行政处罚。《规定》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严重的,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工作。依法应当吊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吊销。六是创新了制度建设。《规定》明确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定期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将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布。七是强化了智慧化监管。《规定》明确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将全部信息上传至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系统,有效实现源头防控,减少监测行为的不规范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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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