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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2022年生态环境“免于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5-16 16:54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依法免于处罚。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在执法实践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公布我市4起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轻微行为免予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1:

2022年3月2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宝鸡某石墨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布点监测,监测点位不全;危废暂存库门外未张贴危废信息公示栏;危废种类管理不全,只将废焦油纳入管理。3月3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省、市、县疫情期间复工复产要求,加之该公司初次违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在发现问题后立即积极组织整改并能及时完成。眉县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案例2:

2022年3月18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千阳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某陶瓷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排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控设施数据传输卡升级后(传输卡由11位升级至13位),数采仪采集数据无法正常传输,该企业未对发现的新情况及时向环保部门进行报备。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拟对该公司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问题查处后,该企业第一时间联系省、市平台,重新制作数据传输卡,及时将缺失数据补传至管理平台,未造成重大影响。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反,积极整改,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千阳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该企业进行了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罚。


案例3:

2021年12月23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渭滨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陕西某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热处理车间废气收集设施不完善,密闭不严,淬火槽未配套废气收集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渭滨分局对其立案,拟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问题发生后,该公司在执法人员的帮助下,积极整改。渭滨分局考虑到该公司属于大型国有军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未引起严重后果,且受疫情停工停产影响较大。目前,该公司正处于扭亏为盈的关键阶段,在国家“六稳”“六保”政策要求下,渭滨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约谈教育,免予行政处罚。


案例4:

2021年11月25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宝鸡市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两个喷漆废气排口采样爬梯不规范;现场委托陕西聚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小涂装废气车间排放口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非甲烷总烃平均浓度为50.5毫克/立方米(标准40毫克/立方米),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0.26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21年12月1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购置设备,对爬梯进行改造,并联系陕西聚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排口进行连续、多次监测,查找原因,及时整改,确保了污染物达标排放。


2022年1月21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时认为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整改及时,且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属于首次违犯,符合“首违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因此决定对该企业不予以行政处罚,进行批评教育,并下发了不予处罚通知书。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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