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个体工商户贾某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1年9月7日,在陕西省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执法检查中对个体工商户贾某在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磻溪镇景家崖村经营的宝鸡市高新区卓丰源废旧物品收购销售站进行了检查,发现该收购销售站无危废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危险废物。露天堆放了200桶(每桶容积为50L)溶液,经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陕环鉴〔2021〕环鉴字第9号显示桶内液体PH值≧12.5属于危险废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一百二十条第四项相关规定对贾某行政处罚壹佰万元整,并将该案直接责任人贾某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2: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例
2021年11月12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渭滨分局接到区网信办转舆情提示(第918期),三千城联盟桥下河道内有大量“石油”状污水,市民赶紧来围观的贴子。经渭滨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排查发现,宝鸡市某热源站因污水管道破裂,导致含煤粉灰冲洗废水通过雨水管道排入沙河,致使沙河河道内水体发黑,造成水污染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渭滨分局经集体会议讨论决定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壹万柒仟元罚款,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案例3: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例
2022年1月22日对,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执法人员对宝鸡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挤塑拉丝工段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陈仓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第十一类违法行为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案例
2022年6月20日,高新区生态环境中心根据群众投诉反映的噪声扰民问题,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并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宝鸡某钛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夜间厂界噪声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文理监﹝声﹞字(2022)第0625号)显示该企业厂界东侧噪声监测点位的噪声值为67dB(A),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限值17dB(A)。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企业行政处罚叁万元整。
案例5: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例
根据第二轮中央督察反馈“故郡镇杜家村底寺水库东边20米左右养猪厂恶臭满天,影响村民正常生活”的问题,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岐山县某畜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猪舍南侧空地露天堆放大量粪便,未采取“三防”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处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案例6: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案例
2022年7月4日,高新区生态环境中心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宝鸡某国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现场建设的万能吸尘粉碎机、滚筒炒药机等14台(套)生产设备未办理环评及相关报批手续。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48类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行政处罚壹万叁仟零捌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