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宝鸡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违反环评制度案
2023年3月31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性检查,发现该公司磷化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3万元整。
2、赵某豆腐作坊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3年3月19日,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对入渭排口核查时,发现赵某豆腐作坊私自将未经处理的乳白色生产废水通过地埋管、沟渠排放至渭河。
该豆腐作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豆腐作坊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鉴于该豆腐作坊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不具备法人资格,负责人赵某文化水平较低,对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意识较差,非主观违法行为。且排放的生产废水水量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并在执法人员指出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了排污行为,并于检查当天对现有生产设备进行拆除搬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赵某处3000元罚款。
3、通过非现场监管发现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3年2月15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过程中发现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粪便仅通过干湿分离后,利用泵抽的方式将尿液排入场区内东南侧空地,且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16万元。
4、扶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免于处罚案
2023年2月28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春季监督帮扶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UV光氧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VOC治理设施设施更换的过滤棉未按环保要求贮存,随意堆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有关规定;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能够及时整改,且属初次违法,也未造成大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免予处罚”的规定,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5、温州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3年2月17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太白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眉太高速衙岭隧道承建单位温州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临时堆料厂废洞渣、土方未覆盖。执法人对现场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扬尘污染的危害,要求其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洒扫、苫盖、设置围挡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2023年2月23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太白分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核检查时发现,该处堆场仍存在部分料堆覆盖不完善、高于围挡堆料、扬尘污染严重、整改不彻底的问题。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该企业处以7万元罚款.
6、凤县某加油站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2月23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在春冬季加油站环境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装置未开启。
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依法对该加油站处以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