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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金台环罚〔2024〕26号
陕西尚宝达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丽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03MA6XK9****
地址: 金台区行政大道8号海棠风尚中心901室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宝鸡市科信机械有限公司未生产作业情况下出具监测报告,提供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4年8月26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9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河南永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YLJC2303105Z”《监测报告》、2023年11月15日《技术服务合同书》、宝鸡市科信机械有限公司2023年4月生产记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 10 月 9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金台环罚告〔2024〕2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技术评估、环保设施运维以及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碳咨询、碳核查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39.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违法所得金额不足5万元,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元整;
2、提供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罚款叁仟元整。
共计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