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宝鸡环境污染监管信息公开 > 金台区 |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金台环罚〔2024〕23号
宝鸡市长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鹏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28052114****
地址:宝鸡市金台区北环路10号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2日、11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调阅检测报告发现,陕C7107S、陕C6P756、陕C1895P等38辆柴油车存在转速恒值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情况;2.陕C7K375、陕CU2455、陕C59703共计3辆柴油车存在车速低于60Km/h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情况。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BG3847-2018)附录B.4.2.8“首先从记录的MaxRPM转速开始进行功率扫描,以获得实际峰值功率下的发动机转速”和附录B.2.3.2.1b“使用前进挡驱动被检车辆,选择合适的挡位,使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功机指示的车速最接近70km/h,但不能超过100km/h”规定,该单位擅自改变检测条件、放宽检测方法,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4年9月12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调阅的电子记录41份、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复印件41份、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11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2024年11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 12 月 27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金台环罚告〔2024〕2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4.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上的,配合调查的处罚30-40万元”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一般规定第八条“对于降档处罚后仍然过重的,可以突破裁量基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尚属首次,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壹佰元;
2.罚款壹拾捌万元整。
合计:壹拾捌万肆仟壹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