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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金台环责改〔2024〕24号
宝鸡女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蒲康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03MA6XDJ****
地址: 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55号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调阅检测报告发现,陕CR1063、陕C40985、陕C6G331等43辆柴油车存在车速低于60Km/h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情况;2、陕C3P151、豫A625AC、陕C7D878、陕C0365U、甘EN5108、陕C3443P共计6辆柴油车存在转速恒值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情况。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BG3847-2018)附录B.2.3.2.1b“使用前进挡驱动被检车辆,选择合适的挡位,使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功机指示的车速最接近70km/h,但不能超过100km/h”和附录B.4.2.8“首先从记录的MaxRPM转速开始进行功率扫描,以获得实际峰值功率下的发动机转速”规定,你单位擅自放宽检测方法、改变检测条件,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4年9月12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调阅的电子记录49份、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复印件49份、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BG3847-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规范要求操作,确保监测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