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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金台环责改〔2025〕1号
宝鸡市立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加油站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 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03MA6XF6****
地址: 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副6号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要求开展2024年度自行监测;油气回收连接管未进行封闭存放,现场无废气排放标识和采样口标识;危险废物库房标识错误,危险废物库建设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2025年1月10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立即对油气回收连接管进行封闭存放,设置废气排放标识和采样口标识;更换危险废物库房标识,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