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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宝环责改字[2020]17号
宝鸡高新开发区新平安移动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1MA6X9GWD0K
地址:八鱼镇姬家殿村一组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玲霞
2020年1月1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郭文鹏、金雯(执法证号:612510、612509)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0年1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和现场拍照照片2张;2020年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和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