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高新环责改[2021]64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4-21 16:44

宝鸡市秦峰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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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宝鸡市高新区千河镇冯家咀   法定代表人:赵建设

我局于2021年3月11、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电焊、修磨作业时部分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2、厂界噪声超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对电焊、修磨作业工序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对厂界噪声超标限7月底前完成整改。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拒不改正情形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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