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高新环责改〔2021〕53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4-22 10:55

 

陕西阔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D

地 址:高新五路 

法定代表人:王瑞峰

2021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金雯、闵辉(执法证号:C0045150289C、C0045150291C)发现你公司在为宝鸡向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环保验收技术服务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编制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拍照照片1张;2021年2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1年2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1年2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1年2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3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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