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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宝阳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1A
地 址:天王镇胥家村
现场负责人:杨帆
2021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金雯、闵辉(执法证号:C0045150289C、C0045150291C)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办理环评及相关报批手续2、厂区砂堆未按要求覆盖。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拍照照片2张;2021年1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中关于拒不改正情形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