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高新环罚〔2021〕66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4-22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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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千河镇冯家咀村

法定代表人:俱全兴

2021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闵辉、金雯(执法证号:C0045150291C、C0045150289C)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及现场照片4张;2021年3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1〕5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610628908156313310001000186

收款银行:建行宝鸡开发区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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