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高新环罚[2020]2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5-08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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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7号       

法定代表人:景常荣

我局于2020年12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筑工地现场进行土石方作业,工地内部挖掘机、装载机、渣土车同时运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0]4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依据监管职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管执法、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355101012001340

收款银行:农业金台支行营业部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2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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