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高新环责改[2021]79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6-23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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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俊梅

2021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闵辉、李琼(执法证号:C0045150291C、C0045150290C)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打磨作业时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及现场照片3张;现场视频;调查询问笔录二份共4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我局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2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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