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高新环责改〔2021〕85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6-23 16:08

 

宝鸡绿源之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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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高新区高新10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琴 

2021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将原厂址设备搬迁至新地点建设后,新建设地点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2、新建设地点的沙石料堆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照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关于拒不改正情形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和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2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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