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高新环责改[2021]88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6-24 10:42

 

王碎虎:

证件号码:610303********247X

住址:马营镇郭家村

经营地址:马营镇郭家村高新九路清水河东高铁桥北

我局于2021年5月17日对你经营的煤渣堆料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大量煤渣露天堆放未覆盖

以上事实,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关于拒不整改情形的规定依法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5月24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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