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高新环责改[2021]115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7-21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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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高新开发区凤凰五路北段9号

法定代表人:罗毅  

2021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设备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照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关于拒不改正情形的规定依法进行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5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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