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高新环罚[2021]138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8-23 15:47

 

李圆圆

证件号:610321********2737

地 址:磻溪镇姜家塬村四组      

2021年6月6日,群众反映八鱼镇姬家殿村六组居民聚集区旁有人焚烧垃圾,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及周边走访查明,你在八鱼镇姬家殿村六组居民聚集区旁焚烧垃圾堆造成明火及周边烟尘弥漫。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6月9日、2021年7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 7月 2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1]132号),明确告知你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依据监管职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管执法、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610628908156313310001000186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6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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